“相对论”的根本错误并不在其自身,而是源于人们对“波”现象的认识不科学。
物理学界对“波”的定义是“振动状态的传播”,但是这种定义是否科学呢?
下面我们从最简单、最常见的绳子产生的“波”入手讨论,这种“波”属于“机械波”中的“横波”。目前,物理学界对它的产生机理的解释是,把绳子分成无数个质元,绳子一端的质元在外力(回复力)的作用下首先振动,由于第一个质元的首先振动导致绳子发生弹性形变,由于绳子发生弹性形变从而产生绳子质元间的剪切应力,由于绳子质元间的剪切应力使得第二个质元也发生振动,并且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存在振动延迟,这样依次类推,后面的质元依次与前面的质元存在振动延迟,最终形成“机械波”。
既然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存在振动延迟,毫无疑问,第二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与第一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一定会存在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以分解为三段,即第一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到绳子发生弹性形变的瞬间、绳子发生弹性形变的瞬间到绳子间产生剪切应力的瞬间、绳子间产生剪切应力的瞬间到第二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由于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存在振动延迟,那么就说明这三段时间之和一定不为零。
但是根据目前的力学理论来解释,这三段时间都应该是零(忽略绳子质元的重力),那么就意味着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无法产生振动延迟,自然后面的质元也都无法与前面的质元产生振动延迟。因此,现有的力学理论事实上无法解释存在于地球上的比比皆是的绳子产生的“波”,除非将绳子质元的重力考虑进来作为质元的阻力,才能真正解释质元间的振动延迟。
根据弹性力学知识可以知道,第一个质元开始振动导致绳子发生弹性形变和绳子发生弹性形变导致质元间产生剪切应力这两个效应都是瞬时效应,无需时间差,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唯一可能存在问题的就是第三个效应,即质元间产生剪切应力导致第二个质元开始振动这一效应。按照力学知识可知,处于自由态或平衡态的原本静止的物体一旦所受合外力不为零,那么就会立刻开始运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第二个质元在剪切应力作用在它身上的同时,重力作为阻力也开始发挥作用,因此导致了第二个质元不可能在第一时间跟随第一个质元同时开始振动。第二个质元所受的重力逼迫第一个质元必须继续向上运动,以使介质发生更大的弹性形变,从而产生更大的剪切应力,直到剪切应力大于第二个质元所受的重力,这时第二个质元才会开始向上运动。这就是质元间振动延迟的唯一可能的原因,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找到其它原因。
但是,如果“机械波”的产生机理必须依赖于介质质元的重力才能够解释的话,那么,“简谐波”这一概念必然将成为伪概念。也就是说,要使得介质的各个质元均按相同的余弦或正弦规律振动,除非忽略绳子所受的重力,而那样的话,绳子上的所有质元必然会成为一个整体同进同退,也就是说,绳子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简谐振子,且在作简谐振动而已,根本涉及不到“波”。而要使得质元间产生延迟,从而产生“绳波”这样的现象,则必须依靠质元所受的重力作为阻力才能够实现,而一旦考虑质元的阻力这一因素,那么“简谐波”这一概念自然就失去了逻辑基础。
虽然,“简谐振动”是一种科学概念,因为只要使得振子所受的外力满足“回复力”的特征,振子就会作“简谐振动”,但是,“简谐波”却不是一种科学概念,也不是一种所谓的“理想状态”,而是一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伪概念。目前力学界对“简谐波”的定义是“所有质点都按余弦或正弦规律振动的波”,这本身就是一种想当然的做法。如果没有阻力,那么所有介质质元就会成为一个整体,介质也就成为一个“振子”,从而只会有“振子”的“简谐振动”,而不会有“波”。因此,“波”必然是不断衰减的,并且各个质元的振动规律不可能一致,“所有质元都按余弦或正弦规律振动”没有力学依据,是一种空想。
由此看来,所谓的“简谐波方程”没有力学依据,根本无法成立,由此推导出的所谓自然也无法成立,由“机械波波动方程”得出的“波速”的概念必然也是伪概念。不仅如此,所谓“电磁波波动方程”实际上是比照着“机械波波动方程”来定义的,而现在“机械波波动方程”自身都出现了问题,那自然“电磁波波动方程”也一定存在问题,也许“电磁波波动方程”不像“机械波波动方程”那样本身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单论“电磁波波动方程”的数学表达式是正确的,但是目前人们对于其物理意义的理解一定不科学,因此人们对于“电磁波”或者“光”的本性的认识一定不科学,由“电磁波波动方程”推导出的被认为是“电磁波速度”或者“光速”的物理量同样一定不科学,它的物理意义一定不是“速度”,而应该是一种其它物理意义的物理量。
现在回头来看,这个问题可不只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近代,而应追溯到四五百年前的经典力学时代。也就是说,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在四五百年前开始研究“波”直到现在,对于“波”这种现象的本质根本没有搞清楚,至于一百多年的那些个电磁波、光之类的问题,只不过是四五百年前人们对“波”现象认识错误的一个延续而已。
物理学界对“波”的定义是“振动状态的传播”,但是这种定义是否科学呢?
下面我们从最简单、最常见的绳子产生的“波”入手讨论,这种“波”属于“机械波”中的“横波”。目前,物理学界对它的产生机理的解释是,把绳子分成无数个质元,绳子一端的质元在外力(回复力)的作用下首先振动,由于第一个质元的首先振动导致绳子发生弹性形变,由于绳子发生弹性形变从而产生绳子质元间的剪切应力,由于绳子质元间的剪切应力使得第二个质元也发生振动,并且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存在振动延迟,这样依次类推,后面的质元依次与前面的质元存在振动延迟,最终形成“机械波”。
既然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存在振动延迟,毫无疑问,第二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与第一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一定会存在时间差。并且这个时间差可以分解为三段,即第一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到绳子发生弹性形变的瞬间、绳子发生弹性形变的瞬间到绳子间产生剪切应力的瞬间、绳子间产生剪切应力的瞬间到第二个质元开始振动的瞬间。由于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存在振动延迟,那么就说明这三段时间之和一定不为零。
但是根据目前的力学理论来解释,这三段时间都应该是零(忽略绳子质元的重力),那么就意味着第二个质元与第一个质元间无法产生振动延迟,自然后面的质元也都无法与前面的质元产生振动延迟。因此,现有的力学理论事实上无法解释存在于地球上的比比皆是的绳子产生的“波”,除非将绳子质元的重力考虑进来作为质元的阻力,才能真正解释质元间的振动延迟。
根据弹性力学知识可以知道,第一个质元开始振动导致绳子发生弹性形变和绳子发生弹性形变导致质元间产生剪切应力这两个效应都是瞬时效应,无需时间差,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唯一可能存在问题的就是第三个效应,即质元间产生剪切应力导致第二个质元开始振动这一效应。按照力学知识可知,处于自由态或平衡态的原本静止的物体一旦所受合外力不为零,那么就会立刻开始运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第二个质元在剪切应力作用在它身上的同时,重力作为阻力也开始发挥作用,因此导致了第二个质元不可能在第一时间跟随第一个质元同时开始振动。第二个质元所受的重力逼迫第一个质元必须继续向上运动,以使介质发生更大的弹性形变,从而产生更大的剪切应力,直到剪切应力大于第二个质元所受的重力,这时第二个质元才会开始向上运动。这就是质元间振动延迟的唯一可能的原因,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找到其它原因。
但是,如果“机械波”的产生机理必须依赖于介质质元的重力才能够解释的话,那么,“简谐波”这一概念必然将成为伪概念。也就是说,要使得介质的各个质元均按相同的余弦或正弦规律振动,除非忽略绳子所受的重力,而那样的话,绳子上的所有质元必然会成为一个整体同进同退,也就是说,绳子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简谐振子,且在作简谐振动而已,根本涉及不到“波”。而要使得质元间产生延迟,从而产生“绳波”这样的现象,则必须依靠质元所受的重力作为阻力才能够实现,而一旦考虑质元的阻力这一因素,那么“简谐波”这一概念自然就失去了逻辑基础。
虽然,“简谐振动”是一种科学概念,因为只要使得振子所受的外力满足“回复力”的特征,振子就会作“简谐振动”,但是,“简谐波”却不是一种科学概念,也不是一种所谓的“理想状态”,而是一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伪概念。目前力学界对“简谐波”的定义是“所有质点都按余弦或正弦规律振动的波”,这本身就是一种想当然的做法。如果没有阻力,那么所有介质质元就会成为一个整体,介质也就成为一个“振子”,从而只会有“振子”的“简谐振动”,而不会有“波”。因此,“波”必然是不断衰减的,并且各个质元的振动规律不可能一致,“所有质元都按余弦或正弦规律振动”没有力学依据,是一种空想。
由此看来,所谓的“简谐波方程”没有力学依据,根本无法成立,由此推导出的所谓自然也无法成立,由“机械波波动方程”得出的“波速”的概念必然也是伪概念。不仅如此,所谓“电磁波波动方程”实际上是比照着“机械波波动方程”来定义的,而现在“机械波波动方程”自身都出现了问题,那自然“电磁波波动方程”也一定存在问题,也许“电磁波波动方程”不像“机械波波动方程”那样本身就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单论“电磁波波动方程”的数学表达式是正确的,但是目前人们对于其物理意义的理解一定不科学,因此人们对于“电磁波”或者“光”的本性的认识一定不科学,由“电磁波波动方程”推导出的被认为是“电磁波速度”或者“光速”的物理量同样一定不科学,它的物理意义一定不是“速度”,而应该是一种其它物理意义的物理量。
现在回头来看,这个问题可不只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近代,而应追溯到四五百年前的经典力学时代。也就是说,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在四五百年前开始研究“波”直到现在,对于“波”这种现象的本质根本没有搞清楚,至于一百多年的那些个电磁波、光之类的问题,只不过是四五百年前人们对“波”现象认识错误的一个延续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