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生产经营、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在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调动一切关注公司发展的社会力量,打击一切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环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团体,经公司研究,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任何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公司审计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3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在职员工,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举报人范围可以扩大到一切关注公司发展的个人和团体。
1.4为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对外保密,必要时受理部门直接与公司董事会和司法机关沟通,最大限度维护举报人的利益。
2.举报范围
2.1违反公司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2.2优亲厚友、拉帮结伙、打击报复、破坏内部团结等不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的一切行为;
2.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中饱私囊的行为;
2.4盗窃、破坏、里勾外连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等行为;
2.5其它一切损害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3.举报途径
3.1公司在部分公共场所悬挂举报箱并定期收集举报信件,举报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举报,但有确凿证据的匿名举报仍在受理范围内。
3.1.1通信地址: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审计部,邮编:064403
3.1.2电子邮箱: yangangjubao@163.com
3.1.3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审计部
4.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4.1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对外严格保密,相关调查工作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受理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4.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受理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受理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4.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举报人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4.5被举报人在接受调查前或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主管部门交待问题,并对调查产生积极影响的,可视情节宽大处理。
4.6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干扰举报调查工作。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
4.7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8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事件处理或调查的结果。
5.举报处理流程
5.1登记和受理
5.1.1审计部设专人受理所有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记录并建立相应档案,相关电子邮件、信函、照片、表格等辅助证明材料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相关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
5.1.2对于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审计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审计部汇总归纳后呈报经理部,经核准后立项调查。
5.2调查
5.2.1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公正合法的开展调查工作。
5.2.2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联系举报人以获得额外信息,如果必须,举报受理人员应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5.2.3与举报事件相关的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等行为,公司保留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权利。
5.3报告
5.3.1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经理部;重大事项需上报董事会。
5.3.2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奖励
5.4.1举报事件经调查核实后,须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幅度视挽回损失额程度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4.2被奖励人信息和奖励金额纳入密级管理。
6.举报档案的保管
6.1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6.2在出具调查报告后,须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进行密封,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未经公司经理部批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阅。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1.总则
1.1为规范生产经营、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发挥在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调动一切关注公司发展的社会力量,打击一切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环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团体,经公司研究,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采取任何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公司审计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3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在职员工,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举报人范围可以扩大到一切关注公司发展的个人和团体。
1.4为保证举报人的安全和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对外保密,必要时受理部门直接与公司董事会和司法机关沟通,最大限度维护举报人的利益。
2.举报范围
2.1违反公司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2.2优亲厚友、拉帮结伙、打击报复、破坏内部团结等不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的一切行为;
2.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中饱私囊的行为;
2.4盗窃、破坏、里勾外连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等行为;
2.5其它一切损害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3.举报途径
3.1公司在部分公共场所悬挂举报箱并定期收集举报信件,举报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举报,但有确凿证据的匿名举报仍在受理范围内。
3.1.1通信地址: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审计部,邮编:064403
3.1.2电子邮箱: yangangjubao@163.com
3.1.3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审计部
4.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4.1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和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对外严格保密,相关调查工作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受理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4.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受理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受理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4.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违纪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4举报人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公司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4.5被举报人在接受调查前或调查过程中能主动向主管部门交待问题,并对调查产生积极影响的,可视情节宽大处理。
4.6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干扰举报调查工作。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
4.7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8举报人有权了解举报事件处理或调查的结果。
5.举报处理流程
5.1登记和受理
5.1.1审计部设专人受理所有举报事项并进行登记记录并建立相应档案,相关电子邮件、信函、照片、表格等辅助证明材料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相关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
5.1.2对于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举报登记人员记录原因,审计部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备查;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审计部汇总归纳后呈报经理部,经核准后立项调查。
5.2调查
5.2.1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公正合法的开展调查工作。
5.2.2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联系举报人以获得额外信息,如果必须,举报受理人员应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5.2.3与举报事件相关的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等行为,公司保留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权利。
5.3报告
5.3.1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经理部;重大事项需上报董事会。
5.3.2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奖励
5.4.1举报事件经调查核实后,须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幅度视挽回损失额程度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
5.4.2被奖励人信息和奖励金额纳入密级管理。
6.举报档案的保管
6.1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6.2在出具调查报告后,须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进行密封,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未经公司经理部批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阅。
7.附则
7.1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