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将摩托车停在路边接听电话,被一根电线杆砸中造成多处骨折,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徐某将电线杆所有权人供电公司、私卖电线杆双方石某、刘某、王某告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来在石某家东南侧责任田内,有一根废弃多年未用的电线杆, 2011年2月的某一天,被告刘某路过时看到该电线杆,便询问石某是否出售。后双方协商以500元价格成交后,刘某找来王某、宋某一起挖电线杆,由于操作失误,原计划向北侧地里放倒的电线杆反向南侧路上倒下,砸中正停在路边摩托车上打电话的徐某,造成徐某双侧耻骨、两侧肋骨、右肩胛骨等多处骨折,因双方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庭审中石某辩称电线杆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在电线杆停止使用后,未及时处理,事故发生应归责于供电公司,事故的发生是刘某、王某开挖电线杆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辩称电线杆是和王某合伙买的,事故责任应共同承担;徐某停在路边打电话也有责任。王某辩称其是刘某雇佣的,徐某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辩称该电线杆无损坏、倾斜等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是其他被告私刨电线杆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明知其本人对涉案电线杆不享有所有权,在未经供电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电线杆出售给刘某,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刘某辩称其与王某合伙购买电线杆,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其通知王某,应为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过程中致伤他人,应由雇主承担其赔偿责任。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刘某等人开挖电线杆操作不当造成,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石某、刘某承担徐某因事故造成的前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120.27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损失应有供电公司、石某、刘某、王某共同承担。二审法院认为,认同原审法院对供电公司的免责判决,但认为王某明知电线杆属于供电部门财产仍参与刨挖,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责任,依法判决石某、刘某、王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120.27元。
后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再次起诉要求石某、刘某、王某支付其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石某、刘某、王某连带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32276.68元。
原来在石某家东南侧责任田内,有一根废弃多年未用的电线杆, 2011年2月的某一天,被告刘某路过时看到该电线杆,便询问石某是否出售。后双方协商以500元价格成交后,刘某找来王某、宋某一起挖电线杆,由于操作失误,原计划向北侧地里放倒的电线杆反向南侧路上倒下,砸中正停在路边摩托车上打电话的徐某,造成徐某双侧耻骨、两侧肋骨、右肩胛骨等多处骨折,因双方就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诉至法院,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庭审中石某辩称电线杆属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在电线杆停止使用后,未及时处理,事故发生应归责于供电公司,事故的发生是刘某、王某开挖电线杆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某辩称电线杆是和王某合伙买的,事故责任应共同承担;徐某停在路边打电话也有责任。王某辩称其是刘某雇佣的,徐某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供电公司辩称该电线杆无损坏、倾斜等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是其他被告私刨电线杆造成,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明知其本人对涉案电线杆不享有所有权,在未经供电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电线杆出售给刘某,应承担事故10%的责任。刘某辩称其与王某合伙购买电线杆,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其通知王某,应为雇佣关系,王某在从事雇佣过程中致伤他人,应由雇主承担其赔偿责任。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刘某等人开挖电线杆操作不当造成,供电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石某、刘某承担徐某因事故造成的前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120.27元。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损失应有供电公司、石某、刘某、王某共同承担。二审法院认为,认同原审法院对供电公司的免责判决,但认为王某明知电线杆属于供电部门财产仍参与刨挖,应与刘某共同承担责任,依法判决石某、刘某、王某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120.27元。
后徐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再次起诉要求石某、刘某、王某支付其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石某、刘某、王某连带赔偿徐某各项损失13227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