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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分子的铁窗生崖,应当作为其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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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友:我实在搞不明白:为什么很多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哪怕是在刑期内因表现良好,而通过一定的减刑程序,被提前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都还会一而再、再而三地重走“犯罪”的老路?
海上横渠:还不是现行的《刑法》逼使他们这么做的么?
网友:怎么说是《刑法》逼使他们这么做的呢?
海上横渠:——现行《刑法》的第一百条有着这样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我们要知道:在现实这样一个对刑释分子充满了歧视(无论是在“就业”领域、还是在其它各方面的领域)的社会环境下,这样的规定,无疑就等于是让刑释分子自己剥夺自己的就业权利,就等于是把他们(尤其是贫困的刑释分子)通过合法手段以谋取生计的道路加以堵死!而既然他们在刑满释放后已难以通过合法手段来谋生,那么除了犯罪,他们又还能怎样呢?!
网友:看来这《刑法》的第一百条规定应当立即废除——刑释分子曾经的铁窗生涯,应当作为他们不可被侵犯的隐私!
海上横渠:的确如此!


1楼2014-02-22 23:17回复
    就此帖,求诸位吧友评论。


    2楼2016-05-14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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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gballman在绿色世界吧刷贴骂人,你故意不封他哦!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5-1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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