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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例32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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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欠同类型债务可实现抵销。然而当一方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否对有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抵销?
为节约生产成本,十景玻璃厂将二楼厂房租给几家公司,基文公司便是其中一家。期间遇厂房拆迁,拆迁补偿金由十景玻璃厂取得,包括装饰补偿款。随后,基文公司向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景玻璃厂返还装饰补偿款。而十景公司也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租赁期满后的房屋使用费。
对于十景玻璃厂的反诉,基文公司辩称,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的,应形成不定期租赁,因此不应是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反诉所涉费用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十景玻璃厂虽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但其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可对承担的同类型债务进行抵销。据此,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虽然玻璃厂主张房屋使用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但其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并非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法定抵销权规定中没有相反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与对方的等额债权进行抵销,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债权,亦不违背自然债务的法律属性,且在本案中更有助于实现实体的公平与正义。


1楼2014-02-24 11: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