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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意见 泰公积金委字〔2017〕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管理部、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分中心、市公积金中心各科室,各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促进作用,加大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满足职工刚性住房贷款需求,限制投资或投机性购房贷款,切实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参照其他地市的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意见。本意见已经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含配偶已退休),可贷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一方月缴存额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双方月缴存额均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规定标准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
三、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30万元;借款人按时缴存但未足额缴存的,且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最高额度为20万元。
四、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未涉及的内容仍依照原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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