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2013年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起诉大丰市人民政府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2月28日,文峰股份发布公告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结案,被告方返还文峰股份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30751.68万元,补偿利息等预计约6330万元。
2011年6月30日,文峰股份以29440万元竞得大丰市 No2011-D-01号地块,宗地面积6668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7月1日与大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月31日,文峰股份支付该地块契税883.2万元。依据约定,出让人大丰市人民政府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公司。但之后因该地块未能完成拆迁,大丰市政府至今不能交付。
2013年9月9日,文峰股份决定解除合同,退还该地块,并根据签署的合同,要求大丰市政府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剩余价款(含契税)26523.2万元,并赔偿延误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成,文峰股份遂将大丰市政府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受理该合同纠纷案后主持了调解,2014年2月26日,文峰股份收到江苏高院民事调解书【(2013)苏民初字第0053号】,双方解除合同。同时,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国土资源局返还文峰股份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共计30751.68万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按6.5%/年补偿利息损失,补偿利息等预计约6330万元,但具体金额按实际付款日确认。大丰市政府被要求在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万元,剩余部分在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6月30日,文峰股份以29440万元竞得大丰市 No2011-D-01号地块,宗地面积6668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1年7月1日与大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月31日,文峰股份支付该地块契税883.2万元。依据约定,出让人大丰市人民政府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公司。但之后因该地块未能完成拆迁,大丰市政府至今不能交付。
2013年9月9日,文峰股份决定解除合同,退还该地块,并根据签署的合同,要求大丰市政府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剩余价款(含契税)26523.2万元,并赔偿延误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成,文峰股份遂将大丰市政府及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受理该合同纠纷案后主持了调解,2014年2月26日,文峰股份收到江苏高院民事调解书【(2013)苏民初字第0053号】,双方解除合同。同时,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国土资源局返还文峰股份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共计30751.68万元,并自2011年9月1日起按6.5%/年补偿利息损失,补偿利息等预计约6330万元,但具体金额按实际付款日确认。大丰市政府被要求在2014年3月31日前支付5000万元,剩余部分在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