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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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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为适应天保工程的继续推进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财政部对2000年印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以财农[2006]223号文印发国家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
  新《管理规定》包括总则、预算管理、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共九章,三十一条。
  在总则中,明确天保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专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职工分流安置费、职工培训费和其他补助等。
  在预算管理中规定,中央财政安排地方的天保资金,除职工培训费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在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前,将控制指标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以此作为编制地方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各省应当按照《实施方案》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财政部于每年人代会批准同意后,按控制指标将资金核拨各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职工培训费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 3月底以前将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中央财政安排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实施方案》等确定的标准和项目编制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和职工分流安置费等项目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使用。具体调整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天保资金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天保工程的进展情况、上年度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加强管理拟采取的措施等。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天保资金总结报告由国家林业局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
  新《管理规定》对天保资金涉及的相关费用做了详细说明。
  森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公用支出等。森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支付给管护人员的承包费也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由于木材减产或停产造成实施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口的补助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失业保险补助费、工伤保险补助费、生育保险补助费等。纳入地方社会保险统筹的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系统内部统筹的实施单位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公检法司经费、教育经费、医疗卫生支出补助、政府经费。对原由实施单位承办的政策性社会性机构移交给其他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划转办法。
  职工分流安置费:是指专项用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支出补助。
职工培训费:是指用于天保工程区富余职工基本职业技能培训的费用。


1楼2014-03-11 21: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