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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舒服,下班抢救无效,是否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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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公司职工,在2013年5月8日22时至同年8月22日6时上班。王某在此次上班期间多次向与其一同上班的同事表示:胸痛,胸闷,感觉不适应。后又向主管报告了胸口疼痛和胸闷的情况。下班后王某一直卧床休息,希望病情能够缓解,但病情却不断加重。2013年8月23日17时在床上不省人事,送至到区某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家属于2013年10月11日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作出决定书,认为王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该决定书作出后,王某的父母表示不服,委托服务博律师进行辩护。
律师代理后,在分析全案后,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着重阐述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只要劳动者的疾病在上班时间开始发作即为工伤,其认定与劳动者是否是在上班时间去医院没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因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发病多数与工作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为工伤,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加大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力度。在本案中王某的疾病在开始时并不严重,并不知道自己的病情,王某并未在病发和下班后立即去医院。但是,王某的疾病是在上班期间发作的,与工作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服务博律师向市政府提出了以下请求:1.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2.认定王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市政府经复议后决定:撤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于2013年12月25日重新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王某的父母以此为依据获得了王某生前所在公司及社保局共计七十万元的赔偿。


1楼2014-03-12 13:1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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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4-03-1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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