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离岸贸易公司A以价格X出售保税铜的仓单(中国保税区仓库的铜在向海关申报前,是免征增值税的)或进口铜(在货船上正转到保税区的铜)给国内的实体B(也就是B从A那里进口铜)。B以国内银行D开立的美元信用证支付给A货款。而信用证的开立,就是外管局新政针对的关键一步。
第二步)国内的实体B通过把仓单文件发送给离岸的子公司C,把铜出售或再出口(其实交易的实物铜一直都在“离岸的”保税区中)。C给B支付美元或离岸人民币现金。利用来自于C的现金,B利用银行D把美元或离岸人民币换成国内人民币,那么B就可能自由利用这笔资金了。
把美元或离岸人民币换成国内人民币是,外管局新政策所针对的关键另一步。之前外管局批准这些兑换,是因为外管局预期再出口的过程,是通过中国经常账户与贸易相关的活动。现在,中国铜融资交易和其它类似的交易,已经明显变成完全不涉及实物原材料真实运转的活动了,外管局看起来正在行动阻止这些活动。
第三步)离岸子公司C把仓单再次出售给A(这也是没有实物铜运转的,实物铜一直停留在“离岸的”保税区中),A给C以低于X 10-20美元/吨的价格支付美元或离岸人民币现金,也就是B以折扣价把铜的仓单再次卖给A(与第一步方向相反)。
第四部)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一般是6个月,可能为3-12个月不等),尽可能多地重复上述一二三步。在6个月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可以重复10-30次,主要受到处理文件工作所耗时间的限制。基于这个方法,在一年时间里,基于特定数量保税铜或进口铜开立的信用证名义总值,将是涉及其中的实物铜价值的10-30倍,具体取决于信用证的期限。
铜的所有权和对冲: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中国铜融资交易的每吨铜都会通过出售LME期货进行对冲(交易一般包含了在中国铜融资交易的期限内,做多实物头寸,做空期货头寸,除非铜的所有者希望进行铜价走势的投机活动)。
虽然一般是由实体A持有并对冲铜库存的,但对冲者也可以是实体B、C、D,这取决于铜库存仓单的所有权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