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黑教基〔2009〕223号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教联〔2009〕44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中规范办学行为以省管理为主,全省“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全省普通高中规范办学行为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时间安排
(一)统一寒暑假时间
从2009年起,全省每年普通高中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16日至3月1日(寒假时间为6周),暑假放假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0日(暑假时间为4周,含农忙假期)。寒暑假起止时间均指学生寒暑假离校时间和开学到校时间。开学时间如遇周六或周日,则相应推延2天或1天。寒暑假期可适当安排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二)统一作息时间
根据普通高中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8小时(毕业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延长2小时);寄宿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10小时的规定,对全省普通高中作息时间统一规定如下:
1.走读学生到校、离校时间
冬春季作息时间(11月1日—4月30日):上午7:30前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到校,下午6:00前放学。夏秋季作息时间(5月1日—10月30日):上午7:10前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到校,下午6:00前放学。
2.寄宿制学生作息时间
(1)学生早晨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00,晚上就寝时间不得迟于22:00。
(2)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安排学生早、晚自习,早晚自习采取自愿的原则,早自习时间不超过1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30。
晚自习不得进行上课、考试、评卷、集体辅导等教学活动,但晚自习时必须安排教师值班。
寄宿制学校非住校学生原则上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教师也不得对非住校生提出参加晚自习的要求,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写申请要求参加晚自习。学校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住校。
(三)实行月假制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程序报批
黑教基〔2009〕223号
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教联〔2009〕44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普通高中规范办学行为以省管理为主,全省“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全省普通高中规范办学行为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普通高中学生在校时间安排
(一)统一寒暑假时间
从2009年起,全省每年普通高中寒假放假时间为1月16日至3月1日(寒假时间为6周),暑假放假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0日(暑假时间为4周,含农忙假期)。寒暑假起止时间均指学生寒暑假离校时间和开学到校时间。开学时间如遇周六或周日,则相应推延2天或1天。寒暑假期可适当安排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二)统一作息时间
根据普通高中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8小时(毕业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延长2小时);寄宿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10小时的规定,对全省普通高中作息时间统一规定如下:
1.走读学生到校、离校时间
冬春季作息时间(11月1日—4月30日):上午7:30前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到校,下午6:00前放学。夏秋季作息时间(5月1日—10月30日):上午7:10前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到校,下午6:00前放学。
2.寄宿制学生作息时间
(1)学生早晨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00,晚上就寝时间不得迟于22:00。
(2)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安排学生早、晚自习,早晚自习采取自愿的原则,早自习时间不超过1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不超过21:30。
晚自习不得进行上课、考试、评卷、集体辅导等教学活动,但晚自习时必须安排教师值班。
寄宿制学校非住校学生原则上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教师也不得对非住校生提出参加晚自习的要求,更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写申请要求参加晚自习。学校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住校。
(三)实行月假制的寄宿制学校应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