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西安投资的闽商的血泪控诉
尊敬的上级领导以及富有同情心的网友们:
我们是从福建来西安投资的商人,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向社会控诉我们在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金鼎购物广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不幸遭遇,希望我们的遭遇能够得到社会的一丝同情和重视,尽快过问此事。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3日,我们同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的金鼎购物广场,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随后,我们立即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开始装修等。
当时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金鼎购物广场的消防设施未过关,但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答应我们到合同约定时间会办理好的。我们同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2012年9月1日前甲方应办好一次消防相关手续,乙方二次装修、改造后应自办二次消防审验,甲方予以配合。甲方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办理完成一次消防验收手续而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视为甲方不能如期交房,按照逾期交房的违约条款处理。(注明:甲方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的金鼎购物广场)
然后,我们开始放心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施工,双方签字确认。
然而,随着我们装修的进行,以及开业时间的迫近,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2012年9月1日,我们却发现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承诺的一次消防相关手续还没有办好,我们多次去催促也没有实质进展。当时原本准备2012年10月1日黄金周开始营业的计划也搁浅。
我们认为老是这样拖着也不是办法,随后我们又多次的找到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调沟通还是没有实质性进展。
事情就这样一拖再拖,我们再怎么找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调沟通,始终得不到解决。甲方的人还说,消防就是过不了,你们看着办,要是不打算2012年10月1日开门营业,就退场。我们是做服装生意的,消防不过关我们敢开门吗?我们要为消费者和自己的人身安全着想啊。
我们好话都说了很多,也沟通了好多次,可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不招事,事情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僵持着。
2014年春节过完后,他们给我们说你们还干不干了,开不开业了。我们说,你看你们的消防都不过关,根本就不能开门啊,有风险啊。他们就说,你们不干那就让别人干吧,别人没有消防也能开。
这是什么逻辑啊?没有消防安全设施就能开门?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我们是守法的商人,不能做昧良心赚黑钱的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六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八条也对相关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可见,接受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是每一家公共娱乐场所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商家首先要具备这样的消防法律意识和责任,在心中和行动上树立起一道不能逾越的责任鸿沟,首先落实好自身的消防安全措施和保障。
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却置这些法律法规与不顾,真是让人寒心。就在最近一周的时间里,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让我们退场,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强行将我们的办公人员抬出大楼,将办公用品扣押,到现在我们的财务账本、现金都无法进行盘点核实。
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背诺言,这是什么行为?还有没有法律法规?这不得让我们为西安的投资环境担忧。如此下去,古城西安,这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华夏故都山水之城西安何谈招商引资,改革开放,搞活发展,所讲的岂不只是一句空话。难道只是西安政府的一句宣传口号,做作门面而已么?
我们殷切希望政府部门能切实行动起来,能以强有力的手段,真实可行的为每一个来西安的投资开发商,以良好的投资环境,真正的做到招商引资,搞活开发西安。
控诉人:来西安投资的福建商人们
尊敬的上级领导以及富有同情心的网友们:
我们是从福建来西安投资的商人,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向社会控诉我们在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金鼎购物广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不幸遭遇,希望我们的遭遇能够得到社会的一丝同情和重视,尽快过问此事。
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23日,我们同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的金鼎购物广场,地下一层至地上三层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随后,我们立即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开始装修等。
当时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金鼎购物广场的消防设施未过关,但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答应我们到合同约定时间会办理好的。我们同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2012年9月1日前甲方应办好一次消防相关手续,乙方二次装修、改造后应自办二次消防审验,甲方予以配合。甲方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办理完成一次消防验收手续而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视为甲方不能如期交房,按照逾期交房的违约条款处理。(注明:甲方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的金鼎购物广场)
然后,我们开始放心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始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按照甲方的要求施工,双方签字确认。
然而,随着我们装修的进行,以及开业时间的迫近,到了合同约定的时间2012年9月1日,我们却发现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时承诺的一次消防相关手续还没有办好,我们多次去催促也没有实质进展。当时原本准备2012年10月1日黄金周开始营业的计划也搁浅。
我们认为老是这样拖着也不是办法,随后我们又多次的找到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调沟通还是没有实质性进展。
事情就这样一拖再拖,我们再怎么找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调沟通,始终得不到解决。甲方的人还说,消防就是过不了,你们看着办,要是不打算2012年10月1日开门营业,就退场。我们是做服装生意的,消防不过关我们敢开门吗?我们要为消费者和自己的人身安全着想啊。
我们好话都说了很多,也沟通了好多次,可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是不招事,事情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僵持着。
2014年春节过完后,他们给我们说你们还干不干了,开不开业了。我们说,你看你们的消防都不过关,根本就不能开门啊,有风险啊。他们就说,你们不干那就让别人干吧,别人没有消防也能开。
这是什么逻辑啊?没有消防安全设施就能开门?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们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我们是守法的商人,不能做昧良心赚黑钱的事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六条规定:“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第八条也对相关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可见,接受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是每一家公共娱乐场所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商家首先要具备这样的消防法律意识和责任,在心中和行动上树立起一道不能逾越的责任鸿沟,首先落实好自身的消防安全措施和保障。
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却置这些法律法规与不顾,真是让人寒心。就在最近一周的时间里,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让我们退场,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强行将我们的办公人员抬出大楼,将办公用品扣押,到现在我们的财务账本、现金都无法进行盘点核实。
甲方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背诺言,这是什么行为?还有没有法律法规?这不得让我们为西安的投资环境担忧。如此下去,古城西安,这个有着上下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华夏故都山水之城西安何谈招商引资,改革开放,搞活发展,所讲的岂不只是一句空话。难道只是西安政府的一句宣传口号,做作门面而已么?
我们殷切希望政府部门能切实行动起来,能以强有力的手段,真实可行的为每一个来西安的投资开发商,以良好的投资环境,真正的做到招商引资,搞活开发西安。
控诉人:来西安投资的福建商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