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名著《红楼梦》里,封建王朝里的那个贾雨村本想“严肃处理”人命案,为攀附权势而办成“糊涂案”。而今人民当家做主,“糊涂案”“葫芦案”已无容身之处。任何的案件判决都要经得起司法公平公正的检验。
近日网友“辽河鱼”发帖爆料称;辽宁盘锦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二炮)和盘锦市中野化工有限公司的老板为同一个人。刘晓艳为“中野公司”的现金出纳员。
2012年5月,刘晓艳在大庆警方打击偷窃原油案件中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大庆市肇州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晓艳被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六百四十万元。
事情原委还要追溯到2012年4月1日,“二炮”财务总管李春山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中野公司”现金出纳刘晓艳个人账户转账960万元。在大庆市肇州县法院判决书中依此认为“二炮”与“中野公司”账目来往密切,大额现金直接汇入刘晓艳的个人账户,不仅违反会计工作原则,同时也证实刘晓艳在两家公司的账务往来中起主要作用。
任何人都知道,一个单位的出纳员职责仅仅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并不是一家单位具体负责人,它的所有帐目往来都是按单位直接负责人去履行财务运作,一家企业上有经理下有会计,出纳员只是按章办事,她有过问单位账目现金来往的权力吗?用个人身份证开设账号给公司用,也是一种职务行为,属于工作范畴。汇进汇出的账目不是她所应该知道用途的范围。刘晓艳只是按照主管的要求去履行一个出纳员的职责为单位存取现金,怎么就成了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正常的财务往来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呢?处以罚金六百四十万元的法律基础依据又是什么?
更为荒唐的是刘晓艳不是“犯罪单位”“二炮”的现金出纳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她凭什么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这不是移花接木的嫁祸栽赃吗? 按照大庆市司法部门的逻辑,全国所有的银行都应该算是犯罪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谁敢保证自已银行的客户存款没有赃款?是不是大庆司法部门也应该严肃法纪,把这些隐瞒犯罪所得的直接负责人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近日网友“辽河鱼”发帖爆料称;辽宁盘锦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二炮)和盘锦市中野化工有限公司的老板为同一个人。刘晓艳为“中野公司”的现金出纳员。
2012年5月,刘晓艳在大庆警方打击偷窃原油案件中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被大庆市肇州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刘晓艳被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并处以罚金六百四十万元。
事情原委还要追溯到2012年4月1日,“二炮”财务总管李春山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给“中野公司”现金出纳刘晓艳个人账户转账960万元。在大庆市肇州县法院判决书中依此认为“二炮”与“中野公司”账目来往密切,大额现金直接汇入刘晓艳的个人账户,不仅违反会计工作原则,同时也证实刘晓艳在两家公司的账务往来中起主要作用。
任何人都知道,一个单位的出纳员职责仅仅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并不是一家单位具体负责人,它的所有帐目往来都是按单位直接负责人去履行财务运作,一家企业上有经理下有会计,出纳员只是按章办事,她有过问单位账目现金来往的权力吗?用个人身份证开设账号给公司用,也是一种职务行为,属于工作范畴。汇进汇出的账目不是她所应该知道用途的范围。刘晓艳只是按照主管的要求去履行一个出纳员的职责为单位存取现金,怎么就成了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正常的财务往来怎么就成了犯罪分子呢?处以罚金六百四十万元的法律基础依据又是什么?
更为荒唐的是刘晓艳不是“犯罪单位”“二炮”的现金出纳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她凭什么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这不是移花接木的嫁祸栽赃吗? 按照大庆市司法部门的逻辑,全国所有的银行都应该算是犯罪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谁敢保证自已银行的客户存款没有赃款?是不是大庆司法部门也应该严肃法纪,把这些隐瞒犯罪所得的直接负责人绳之以法,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