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笔者:翠宏山是否存在非法开采,而且连探矿权证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长期从事非法采矿活动?是否瞒报安全责任事故?
苗青远:首先,翠宏山从来没有非法开采的时候,从来都是规规矩矩的有证探矿而非无证探矿。2009年9月24日以前,探矿权一直在省六院,省六院于2005年9月17日与西林钢铁集团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将部分探矿施工委托给了西钢。2009年9月24日后,省六院以探矿权入股翠宏山,翠宏山就更名正言顺的探矿了,所以说翠宏山非法探矿是欠妥的。其次,黑国土资函[2005]451号有明文:为了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产资源,满足矿山企业首期开采地段勘探要求,本着“生产与安全相结合、勘探与开采相结合、勘探与预可研相结合”的原则……。由此可见探采结合是有依据的,但这个“采”不是采矿的“采”,这个“采”指的是采矿工程,这一原则是以保护资源为目的的。1966年到1978年的探矿有两个任务没有完成,一个是没做工业试验,用钻打下去钻出来的的圆心做不了工业试验,只有把井打下去能拿出批量的矿石才能做工业选矿试验,没有工业试验多金属的提炼资源损失严重。第二个补勘的任务是做详尽的水文调查。矿山地质情况复杂,为了继续补勘,让翠宏山由呆矿变成可开采的矿山,省政府拿1594万元,不足部分由西钢提供进行补勘。做工业试验打的井是不能用做采矿的,不仅浪费资源而且成为以后采矿工作的安全隐患,一旦蹿水井下会有大灾,为了矿山安全和探矿费用投入后能被采矿工程利用,省政府决定了探采结合的原则。在探矿过程中,不论是打竖井还是打巷道,都会遇到一小部分计划外的金属,遇到了金属不能扔掉,那是国家资源,把探矿出来的副产品叫做非法开采概念完全错误。另外,是否存在非法探矿与非法采矿,国家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是专业管理职能部门,应由他们来界定,而不是哪个记者用几篇文章就能确定的。
苗青远:关于安全责任事故瞒报一事,翠宏山矿业作为发包方也是被隐瞒的对象,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是施工方。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西林钢铁集团公司为控股单位,翠宏山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均以招、投标的方式把工程发包出去。2007年9月,具有国家建设系统特级资质的中煤集团第一建设公司31处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翠宏山铁多金属矿主副井井筒施工工程,并于2009年4月末,通过了竞标取得了主副井二期工程的延续合同。2009年5月9日发生的冒顶事故瞒报事件,是中煤集团第一建设工程公司第31处项目部经理李某决定的。另一起冒顶瞒报事故的施工方是温州建设集团公司,2006年9月28日温州建设集团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翠宏山矿业风井井建项目工程,对5.11冒顶事故的瞒报,温州建设集团翠宏山项目部施工队长林某说“瞒报是怕翠宏山不让他们干了,所以没向翠宏山矿业公司报告事故”,这两起冒顶瞒报事故翠宏山矿业是不知情的,都是乙方施工单位隐瞒事故不报,而不是翠宏山不报更不是西钢隐瞒。翠宏山作为甲方,委托独立法人乙方单位施工,把施工方乙方说成是甲方翠宏山,又把翠宏山说成是西钢,最后变成苗青远瞒报事故,这种说法是很不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