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王瑛瑛)4月17日一早,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迅速集结,前往防城港市兴港大道,对40余间临时商铺进行腾迁。当天,南宁、防城港两地共出动警力100余人,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这也是南宁规模最大的一次跨市联动执行。
荒地抵押 15年后成为“香饽饽”
这起执行案件要从1998年说起。1998年,南宁发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智公司)因为债务纠纷,将其位于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的地块抵押给了银行。
这之后,该地块长期空置,原先打下的地基成为“烂尾”工程。2003年6月,防城港开展“创城”活动,位于兴港大道的这一四处围挡的烂尾工程,如同城市一块“疮疤”,显得分外难看。
为配合全市“创城”工作,发智公司以其防城港分公司的名义,与老板郑某达成了租赁协议。由郑某出资,在该地块上建临时商铺,所得租金归其所有,郑某只需每月支付5000元给发智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用于看管工人的工资以及办公经费。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
2004年4月,数栋两层的临时商铺建设完工,铺面共计40余间。郑某将这些铺面对外出租,直至现在。其间,发智公司的债务多次易主,其地块价值随之不断飙升。而今,这一临时铺面所在位置,已发展成为市中心路段。
依法拍卖 地块承租人提出异议
经申请执行人委托,2013年6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地块予以拍卖,最终,防城港一房地产公司以81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房地产公司竞拍得地后,郑某却不愿意将土地归还。至此,南宁市中级法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向郑某发出了通知书,限其与租户一个月内搬离。但郑某不为所动,以租期未满为由,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今年1月1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执行裁定,驳回了郑某的异议。法院裁定指出,虽然郑某在抵押物上建临时商铺,并获得发智公司的同意,但根据《物权法》190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土地在租赁前已经被抵押,租赁不能成为拒绝退出该地块的借口。
另外,法院指出,依照合同约定,郑某的租赁期限只有5年。从2004年4月临时商铺投入使用计算,至今已将近10年,远远超过了5年的期限。邓某无权再继续租用该土地,其应在法定期限内搬迁。
人性执法 获得商铺店主的认可
据主办法官介绍,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郑某理应知道需要搬迁了。但他没有将实际情况告知租赁商铺的店家,并不断吸纳新商户。商家之所以不愿意挪窝,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郑某仍然欠着商户押金。
自执行裁定下达后,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先后10多次来到防城港,向租赁商铺的店主释法析理。至4月17日执行前,该地块总计40多家商铺中,已有一半商铺主动搬出。
4月1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60余名干警奔赴防城港,对剩下铺面进行强制执行。在此期间,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也派出干警配合工作。据统计,包括南宁市中级法院、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防城港市公安局等部门在内,现场共出动100余名干警。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相关物品,进行了造册登记,并全程进行了摄像。考虑到有的商家还有部分物品积压,法院也人性化执行,给予了一定期限。经过干警的说服,至4月17日晚上,本次执行工作顺利结束。
http://www.nnnews.net/news/201404/t20140419_654546.html
荒地抵押 15年后成为“香饽饽”
这起执行案件要从1998年说起。1998年,南宁发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智公司)因为债务纠纷,将其位于防城港市兴港大道的地块抵押给了银行。
这之后,该地块长期空置,原先打下的地基成为“烂尾”工程。2003年6月,防城港开展“创城”活动,位于兴港大道的这一四处围挡的烂尾工程,如同城市一块“疮疤”,显得分外难看。
为配合全市“创城”工作,发智公司以其防城港分公司的名义,与老板郑某达成了租赁协议。由郑某出资,在该地块上建临时商铺,所得租金归其所有,郑某只需每月支付5000元给发智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用于看管工人的工资以及办公经费。协议约定期限为5年。
2004年4月,数栋两层的临时商铺建设完工,铺面共计40余间。郑某将这些铺面对外出租,直至现在。其间,发智公司的债务多次易主,其地块价值随之不断飙升。而今,这一临时铺面所在位置,已发展成为市中心路段。
依法拍卖 地块承租人提出异议
经申请执行人委托,2013年6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地块予以拍卖,最终,防城港一房地产公司以81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
房地产公司竞拍得地后,郑某却不愿意将土地归还。至此,南宁市中级法院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向郑某发出了通知书,限其与租户一个月内搬离。但郑某不为所动,以租期未满为由,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今年1月15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执行裁定,驳回了郑某的异议。法院裁定指出,虽然郑某在抵押物上建临时商铺,并获得发智公司的同意,但根据《物权法》190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该土地在租赁前已经被抵押,租赁不能成为拒绝退出该地块的借口。
另外,法院指出,依照合同约定,郑某的租赁期限只有5年。从2004年4月临时商铺投入使用计算,至今已将近10年,远远超过了5年的期限。邓某无权再继续租用该土地,其应在法定期限内搬迁。
人性执法 获得商铺店主的认可
据主办法官介绍,在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郑某理应知道需要搬迁了。但他没有将实际情况告知租赁商铺的店家,并不断吸纳新商户。商家之所以不愿意挪窝,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郑某仍然欠着商户押金。
自执行裁定下达后,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先后10多次来到防城港,向租赁商铺的店主释法析理。至4月17日执行前,该地块总计40多家商铺中,已有一半商铺主动搬出。
4月1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执行局60余名干警奔赴防城港,对剩下铺面进行强制执行。在此期间,防城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也派出干警配合工作。据统计,包括南宁市中级法院、防城港市中级法院、防城港市公安局等部门在内,现场共出动100余名干警。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相关物品,进行了造册登记,并全程进行了摄像。考虑到有的商家还有部分物品积压,法院也人性化执行,给予了一定期限。经过干警的说服,至4月17日晚上,本次执行工作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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