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红是江西人,2002年开始在白蕉镇益力味精厂当搬运工,2010年3月17日,她在搬运味精时摔倒受伤,身体脊椎等出现骨折,一年多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确认孙小红的医疗期延长至2012年2月21日。
去年,年满50周岁的孙小红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益力味精厂与其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时孙小红才发现自己工作多年,但社保从2002年5月到2007年12月之间却断档了差不多6年,因此领不到退休金,生活也没了着落。
孙小红称,最近几年来她一直四处奔走,请公益律师帮她讨说法。
社保断档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孙小红起诉益力味精厂,请求法院判令工厂补发她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11760元(2013年1月到7月份工资9660元,工伤医疗费2100元);支付解除劳工合同经济补偿金23664元;补缴断档6年的养老保险费,并继续缴纳社保满15年;继续发放工资到享受养老保险时止。
法院调查后认为,孙小红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之日到2012年2月21日,因此孙小红要求从受伤之日计算到实际治愈为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小红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益力味精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继续向孙小红发放工资的义务;至于社保断档的问题属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同时认为,孙小红在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根据其伤情已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益力味精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孙小红另外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孙小红不能上班不能完全归咎在其本人身上。最终,法院判决益力味精厂向孙小红支付2013年1月至7月工资待遇6992元,驳回孙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年满50周岁的孙小红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益力味精厂与其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时孙小红才发现自己工作多年,但社保从2002年5月到2007年12月之间却断档了差不多6年,因此领不到退休金,生活也没了着落。
孙小红称,最近几年来她一直四处奔走,请公益律师帮她讨说法。
社保断档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孙小红起诉益力味精厂,请求法院判令工厂补发她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11760元(2013年1月到7月份工资9660元,工伤医疗费2100元);支付解除劳工合同经济补偿金23664元;补缴断档6年的养老保险费,并继续缴纳社保满15年;继续发放工资到享受养老保险时止。
法院调查后认为,孙小红停工留薪期是从受伤之日到2012年2月21日,因此孙小红要求从受伤之日计算到实际治愈为止不符合法律规定;孙小红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益力味精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继续向孙小红发放工资的义务;至于社保断档的问题属劳动行政部门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院同时认为,孙小红在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但根据其伤情已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而益力味精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给孙小红另外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因此孙小红不能上班不能完全归咎在其本人身上。最终,法院判决益力味精厂向孙小红支付2013年1月至7月工资待遇6992元,驳回孙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