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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后来在另外一个代理人那为自己买的保险虽全面,包括了寿险、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但寿险和重疾险保额却只有区区10万元,而保费只有四千多元,不及妻儿保费的十分之一。 今年四月他妻子因为腿疼,去医院检查发现妻子腿部膝盖半月板不知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裂口,需要手术治疗,医生问他有没有保险,他才想起来回家查看保险合同。 好不容易费力的看了合同,发现上面除了提到有关重大疾病方面涉及医疗外,没有任何有关医疗费用报销的条文;而妻子的重大疾病险条款更是苛刻得不能让人接受:因为疾病经医生诊断用现代医学手段无治治愈,且存活期不超过6个月给付寿险保额百分之五十,且原来所交保费不变;在现金价值表中交足两年保费后没有一分钱。这就意味着他退了这个已交两年保费的保险,竟然分文得不到。 他又查看了儿子和女儿的保险,发现只有到了他们60岁时才可以享用比所交保费多不到几千元的贺寿金,并且给付后合同终止;如果中途只有死亡或残疾按保额一定比例给付,也没有有关疾病和意外方面的保障。 看完这些合同后他认为与自己投保时的初衷相距太远,他立马和在深圳的代理人联系,由于那个代理人有事不能过来,他对代理人多次在电话中解释不清实分恼火,他才找他同乡介绍一个东莞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约见。 在代理人用了大半天的时间整理完保单后提出几点建议: 1、大人与小孩保费比例倒置,违背了重大人轻小孩的原则。由于保险退保会损失更多的金钱,申请减额交清小孩的保险。 2、 小孩保险的寿险保额违背了未成年人身故保额5万的上限,应予减少。 3、 为小孩投保意外险,医疗险,补足孩子的保险漏洞。 4、 用减额交清的保费来为自己买足额的保险。 5、 在妻子的腿伤治愈后重新投保重疾险,医疗和意外险。 在代理人的辅导下弄明白了这些保险合同的内容,张先生一页页翻动着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显得既生气又无奈:为妻子投的有名无实的保险在妻子需要一万多医疗费用的时候竟然用不上,现在退了那些保险差不多要损失殆尽,重新为他们购买完善的保险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又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后悔找个不专业诚信的代理人异地销售保单的同时,也责怪自己轻信代理人所言而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寿险和重疾险以医疗险的观察期相当重要,因为观察期内出险还是自己买单 陈女士2008年1月为自己投保某公司的寿险35万保额,6月陈女士因为突发疾病未经医院治疗身故。其家人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称:根据合同约定陈女士投保后一年之内疾病身故,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额,只是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其家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议认为拒赔有效,理由是寿险观察期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且在陈女士的保险合同中明列,家人只好无奈的接受无息返还所交一年的保费的现实。 那么现在的保险公司有关寿险的观察期意外身故是没有的,是一个通用的原则,而有关疾病在投保后身故是赔偿保额或返还保费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既然我们买保险就是要转移风险,谁也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如果不好彩自己买到有寿险观察期的保险产品,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挂了,对于挚爱的爱人就没有什么可以尽最后的责任了。而有关重疾险和住院医疗险是都会有的,那么我们在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时一定要选观察期相应短的,特别是有些重疾项目是因意外发生的。而在投保寿险时最好是选没有等待期的。 三、除外责任条款就是买了保险以后也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保险公司不会赔。 一天看到某个朋友的保险合同,在除外责任中有有关由于不是地震和自然灾害失踪宣告死亡除外的条款,问他懂不懂得是什么意思他回答说不明白。 我对他解释说,我国现在对于公民的死亡有两种法律定义,公民死亡后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除少数保留外大都消失。一是自然死亡,另一个就是公民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是失踪达到一定年限,由他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宣告该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终止,其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 如果经宣告死亡而又有投保的人,他的受益人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身故保险金的。而你的保险除了地震和自然灾害宣告死亡外,假如发生交通意外后你失踪.后来又宣告死亡,你的家人是不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他大吃一惊说,保险合同由代理人送达给自己没有讲明列的包括此种的另外的一些除外责任。我反问他附在合同后的投保书上有你自己的签名,怎么证明代理人没有向你明确讲解。而选择除外责任少的保险公司的产品应作为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