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国际上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务信息化的产物,重在渠道的升级,而非产品与内涵的创新,因此互联 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从功能上来看仍脱离不了支付、金融产品销售、融资、投资的范畴,既然作为金融业务,那么就理应接受监管。同时,由于国外成熟市 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较为健全和完善,体系内各种法律法规之间互相配合协调,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因此国际上普 遍的做法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不改变基本的监管原则。例如,美国证监会对P2P贷款公司实行注册制管理,对信用登记、额度实施评估和管控。 英国将从2014年4月将P2P、众筹等业务纳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德国、法国则要求参与信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获得传统信贷机构 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