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
前 言
依据科学发展观论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本要求。因此北京市加快了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先后下发了《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曾在2005年、2010年先后两次到大红门村调研,要求加快大红门村旧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步伐。2009年11月,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到大红门村调研,指示加快大红门旧村改造。
大红门城市化工作以城市规划建设为切入点,由丰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整体储备开发,农民全部转居,进入城镇保障系统,劳动力妥善安置,腾退方式采取定向安置房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集体企业腾退补偿将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新规划的约12万平方米产业面积用于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
大红门城市化工作得到了市、区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全力支持。乡、村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党员、干部和广大村民都能理解并支持配合工作,各单位给予积极地互动支援,推动大红门村城市化工作顺利进行。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依据政策要求,参照周边地区居民住宅补偿安置经验,结合大红门村实际,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南苑乡政府备案。现将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予以公布。
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提升本地区环境,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09】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苑乡大红门村区域范围内,实施宅基地腾退并需要对被腾退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腾退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政策解释。
第四条 腾退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予以补偿安置。被腾退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宅基地腾退工作。
本办法所称腾退人是指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腾退人)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认定小组认定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腾退人)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标准按照《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南苑乡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腾退工作规定
第七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腾退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第八条 腾退人在腾退安置工作开始前,应将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政策、腾退范围、腾退规定期限和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情况向被腾退人宣传解释。
第九条 腾退人应当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当明示被腾退人、腾退范围和腾退期限等有关事宜。
腾退期限是指腾退公告规定的被腾退人与腾退人订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腾退宅基地的期限。
第十条 腾退人应当与被腾退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腾退补偿协议和定向安置协议。
腾退补偿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腾退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交房后,与腾退人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协议中应约定选房顺序、房屋户型、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入住时间、周转安置、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腾退补偿协议订立后,被腾退人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物交由腾退人统一拆除。
第十二条 腾退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腾退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宅基地腾退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的认定
以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小组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被腾退户及人口的认定
1、被腾退户认定
以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小组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以2010 年5月29日为认定截点,在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员予以认定, 被腾退户认定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认定为一户。每宗宅基地为一产权户,被腾退人在本次腾退范围内有多处院落的,视同为一个产权户,若隐瞒不报的,视为放弃产权,不以任何形式补偿,由村委会拆除。(详见细则规定)。
2、人口的认定
以2010 年5月29日为认定截点,在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员予以认定(详见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腾退补偿安置方式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腾退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个产权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定向安置方式。腾退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被腾退人按照《细则》中的规定购买定向安置房,所购房屋产权归被腾退人所有。
被腾退人选择定向安置补偿的,被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评估公司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购买安置房标准面积为人均安置面积最大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方式。由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腾退人不负责安排定向安置房。
第十六条 凡在公告规定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腾退房屋的,根据细则给予被腾退人各项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合法个体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根据核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腾退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在南苑乡大红门村村域范围内其他拆迁、腾退项目已安置补偿的被腾退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被腾退人宅基地腾退后享受周转补贴,补贴标准按《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腾退人未按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评估、腾退的,造成被腾退人损失的,由腾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腾退安置过程中,被腾退人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腾退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解释权归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在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收回被腾退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将地上物进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8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本次宅基地腾退工作的情况,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讨论决定。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
前 言
依据科学发展观论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本要求。因此北京市加快了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先后下发了《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曾在2005年、2010年先后两次到大红门村调研,要求加快大红门村旧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步伐。2009年11月,中共北京市丰台区委书记李超钢到大红门村调研,指示加快大红门旧村改造。
大红门城市化工作以城市规划建设为切入点,由丰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整体储备开发,农民全部转居,进入城镇保障系统,劳动力妥善安置,腾退方式采取定向安置房及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集体企业腾退补偿将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新规划的约12万平方米产业面积用于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入。
大红门城市化工作得到了市、区政府的高度关注和全力支持。乡、村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党员、干部和广大村民都能理解并支持配合工作,各单位给予积极地互动支援,推动大红门村城市化工作顺利进行。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依据政策要求,参照周边地区居民住宅补偿安置经验,结合大红门村实际,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南苑乡政府备案。现将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和《细则》予以公布。
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总体规划》,提升本地区环境,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09】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苑乡大红门村区域范围内,实施宅基地腾退并需要对被腾退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腾退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政策解释。
第四条 腾退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被腾退人予以补偿安置。被腾退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完成宅基地腾退工作。
本办法所称腾退人是指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腾退人)
本办法所称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认定小组认定后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被腾退人)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标准按照《南苑乡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南苑乡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 腾退工作规定
第七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腾退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正常的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学生毕业确需迁入户口的除外)。
第八条 腾退人在腾退安置工作开始前,应将大红门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的相关政策、腾退范围、腾退规定期限和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情况向被腾退人宣传解释。
第九条 腾退人应当在腾退范围内发布腾退公告。腾退公告应当明示被腾退人、腾退范围和腾退期限等有关事宜。
腾退期限是指腾退公告规定的被腾退人与腾退人订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腾退宅基地的期限。
第十条 腾退人应当与被腾退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腾退补偿协议和定向安置协议。
腾退补偿协议应列明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腾退期限、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交房后,与腾退人签订定向安置协议,协议中应约定选房顺序、房屋户型、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入住时间、周转安置、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腾退补偿协议订立后,被腾退人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物交由腾退人统一拆除。
第十二条 腾退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腾退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宅基地腾退补偿与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的认定
以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小组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被腾退户及人口的认定
1、被腾退户认定
以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委员会认定小组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以2010 年5月29日为认定截点,在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员予以认定, 被腾退户认定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个户口簿认定为一户。每宗宅基地为一产权户,被腾退人在本次腾退范围内有多处院落的,视同为一个产权户,若隐瞒不报的,视为放弃产权,不以任何形式补偿,由村委会拆除。(详见细则规定)。
2、人口的认定
以2010 年5月29日为认定截点,在南苑乡大红门村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员予以认定(详见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腾退补偿安置方式
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腾退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个产权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定向安置方式。腾退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被腾退人按照《细则》中的规定购买定向安置房,所购房屋产权归被腾退人所有。
被腾退人选择定向安置补偿的,被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价格,由评估公司依据《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定向安置方式的,购买安置房标准面积为人均安置面积最大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方式。由评估公司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腾退人不负责安排定向安置房。
第十六条 凡在公告规定腾退期限内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腾退房屋的,根据细则给予被腾退人各项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在住宅房屋内从事合法个体生产经营,并拥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根据核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腾退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十八条 在南苑乡大红门村村域范围内其他拆迁、腾退项目已安置补偿的被腾退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被腾退人宅基地腾退后享受周转补贴,补贴标准按《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腾退人未按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评估、腾退的,造成被腾退人损失的,由腾退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腾退安置过程中,被腾退人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工作,造成损失的,由被腾退人赔偿,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南苑乡大红门村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解释权归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在公告规定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收回被腾退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将地上物进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8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本次宅基地腾退工作的情况,由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大红门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办公室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