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代沫涉毒案一审宣判:经查明,被告人李代沫于2-3月间,在北京朝阳区三里屯某小区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认为李代沫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给予从轻处罚。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其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至3月12日间,被告人李代沫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三里屯首开幸福广场39号楼2单元1903室的暂住地内,先后多次分别容留卢某某(男,28岁,浙江省人)、郝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郑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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