鄙人想到了抵押权中的涤除权
1.涤除权: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
2.案情回顾: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于2001年将 A地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给乙公司。 (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转让金300万,违约定金五十万。
乙公司在第一次支付了二十万定金后,没有再按合同约定支付过价款。
所以甲公司没有同乙公司办理物权转让登记手续(开发五证,外加所有权证仍然在甲公司名下)但乙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将项目的三十多套房屋擅自出售给了三十多个买受人。现在是2014年,甲公司选择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理由是,三十多个买受人侵犯甲公司的所有权,要求三十多个买受人限期搬离。(物权诉)此时作为被告方的买受人,能否有合理的抗辩事由?
3.我的设想是,在协调三方的基础上,是否可以考虑构建一个抵押权,然后由三十买受人来涤除对甲公司的义务呢?<?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