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信
被举报人:招远市公安局,局长:孙宝东
举报请求:
要求招远市公安局依法结案。举报人若有罪可依法处置,若无罪立即解除对举报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返还扣押款及利息625075元,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
举报事实:
招远市公安局于2000年7月24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抓人拘留,强行扣钱383471元(见扣押单)。2000年7月31日对举报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至今已近十二年。既不定罪也不结案,更不予返还扣押款。
招远市公安局违法办案主要依据:
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纠纷案件。此案本身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1999年10月25日,申请人和山东玲珑橡胶集团公司、金福明、王武、张光英、宋吉辉、冯顺智六位自然人签订成立招远玲珑粉丝有限公司章程一份。约定:山东玲珑橡胶集团公司出资240万元(其中现金出资130万元,原水产冷藏厂房产作价出资110万)、申请人出资70万、金福明出资30万、王武出资20万、张光英出资10万,宋吉辉、冯顺智各出资10万,共计实收资本390万元。申诉人按此约定,以现金和物品折价的方式,分十七次向招远玲珑粉丝有限公司投入80余万元。公司确认入账资金46;9万元。(尚有40余万元物资在核价确认中)。
到2000年1月份,申诉人发现作为大股东的玲珑橡胶集团公司在组建玲珑粉丝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存有欺诈行为,经到工商局查询后得到证实,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章程与申请人签订的公司章程虽系同年同月同日(1999.10.25.),但内容截然不同。原定山东玲珑橡胶集团公司现金出资130万,变成了40万元(应作价110万入股的水产冷藏厂房产变成了租赁)。把申诉人投入的54万元其中的10万元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且出资证明是伪造的,其他44万元被公司挪作他用。申诉人在确认被骗的情况下,数十次到招远市玲珑粉丝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被挪用的44万元,被拒绝。申诉人无奈,只好从我回收用于入股的货款中暂时截留38.3471万元【此款系待确认货物部分】以此要求其他股东解决经济纠纷。
这些钱本就应该退给申诉人的,因无法索回,申诉人才从货款中截留,虽做法欠妥,但构不成职务侵占罪。公安局立案侦察并扣押财产,对申诉人取保候审,违犯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有关规定,应当撤销案件,解除对申诉人的强制措施,退还扣押的财产。
既然举报人投入的80余万元没有全部用作为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