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委
《关于妥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300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财政部、民政局、卫生部、二机部、国防工办、国家劳动总局,各大军区、省军区,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委《关于为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要深入开展放射性防护科学知识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加强防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二机部等有关部门可参照这个报告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拟定对受放射性损害人员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