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再生一胎
昨天下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昨天下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单独二孩”政策进行解读。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符合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应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为了保证“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的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流程。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87046044,也可直拨12356计生热线举报。
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办理再生育手续应提供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昨天下午,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落地。
昨天下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单独二孩”政策进行解读。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符合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应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为了保证“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的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流程。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87046044,也可直拨12356计生热线举报。
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办理再生育手续应提供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