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 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 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 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 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 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 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 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 外汇卖出价计算。 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 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 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 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 能力人的财物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 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 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 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 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 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 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 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 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 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 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 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 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