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公路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最近看吧友热议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话题,动不动就拿吃不吃人粮食来说事,我想说的是,不要把自己置于道德的顶点、披着道德的外衣为违法行为做辩护。每一条法律的建立都经过无数次的推敲,是符合群众利益的,公路晒粮本身就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漠视,摆放石头等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不负责任,不要说需要晒粮食,需要不是犯法的理由,难道我们需要钱就可以去抢银行?有欲望就可以去强奸么?境界决定高度,支持公路晒粮貌似顺民意、接地气,其实是把我们的老百姓置于危险的境地而盗取民意,哗众取宠。粮食必须晒,但是应当晒在该晒的地方,以上观点,请吧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