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胜村党支部村委会文件
金胜村“两委”字第[2008]5号
关于村民借款实施办法的决议
为了促进我村和谐村庄的建设,体现村“两委”对全体村民的关爱,在村民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得到及时帮助,经村“两委”提议,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根据相关借款办法,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村民借款的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二○○八年元月十三日起开始试行。
附:《村民借款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元月十三日
主题词:借款办法
抄 报: 支部、村委领导
抄 送: 村委各部门,村委办留存
晋 源 区 金 胜 镇
金胜村关于村民借款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一、借款的对象、条件和最大限额:
凡具有我村的户口,在我村居住并和村委会有用工协议,由村委会负责发放工资的村民。
当村民个人及家庭在遇到突发事件,个人及家庭无力全权承担需要集体帮助时可以申请借款。
村民个人借款的最大限额以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劳动协议工资为标准计算,通常为年工资的30%(最高限额为3000元),如遇重特大事件可放宽至年工资80%(最高限额为6000元)。
二、借款的申请、保证及偿还:
村民申请借款时,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街坊邻里或知情人签字证明遇到突发情况属实,经过“两委”会审批即可发放借款。
村民借款以本人与村委会签订劳动协议的工资为担保,如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村民仍未归还借款,或者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的,村委会将按借款额从劳动协议工资中扣除,发生扣除工资偿还借款情况的村民,以后则不予再次借款。
借款偿还通常以一年为限,及从发放借款到全部足额归还最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如果突发事件影响仍未消除,经个人申请,并有两名以上在村内工作的村民担保可放宽至24个月。如24个月仍未归还借款的,担保村民负连带偿还责任。
三、村内借款的发放只救急不救贫,为提高借款的使用效率,使更多村民都能享受到这一保障。借款对象如有下列情况的,村委会有权提前终止借款。
1、有偿还能力和偿还条件而不归还的;
2、因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处罚需借款的;
3、因违章乱建、盖房或婚丧事大操大办需借款的;
4、借款期间,自己出资购买的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5、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维护集体利益、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村规民约的。
本办法于2008年元月12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〇八年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