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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旅游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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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初,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从沈阳、大连等地来到广州,参加培训班。培训结束时,原告刘志斌等十三人找到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山四路营业部,要组团作广州一日游,并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2001年4月18日中午两点左右,旅游团在白云山风景区结束了广州一日游的最后一站,乘车下山。当大客车行驶到白云山摩星岭路段时,大客车失去控制,冲出路面,凌空坠入五六十米的山涧。被甩出车外、挂在山坡树上的随团导游在第一时间用移动电话报了案。正在附近执行任务的武警某部战士、接到报案的公安干警和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职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对刘志斌等十三名游客进行了救助。受伤的游客被很快送到广州南方医院等医疗机构抢救。2001年5月18日,经过现场勘察和技术鉴定,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对这起事故做出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认定:大客车司机驾驶制动效能、转向器不合格的大客车上路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是一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
尽管大客车是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另一个公司租用的,原告刘志斌等十三名旅游者认为,大客车是永安旅行社提供的,因此,永安旅行社要负责任,理由是旅游合同是与旅行社签订的,与车主没有签合同,没有法律关系,因此没必要找车主或者司机。由于旅行社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过程中,没有提供安全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有缺陷,构成违约。
而被告广东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组团的责任,不承担组团责任以外的责任,其他的责任由其他法律主体,其他经营者承担,由其他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旅行社认为,旅行社是代游客租车,不是客车的经营者,出了意外交通事故当然没有责任。
那责任到底应该是谁的呢?


1楼2014-06-16 15:57回复
    旅行社和旅游车公司两房都要负责。在组团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是旅游者和旅行社,所以旅行社要对事故负责。而旅游车和旅行社是另一个租赁合同,所以旅行社先对旅游者进行赔偿,然后向旅游车进行追偿。


    2楼2017-03-2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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