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法官心证的表现为独立进行审判,不受法律程序以外的非正常因素于扰的权利和义务。与之相应,法官应当有高度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应当由这个社会中最好的法律文化素养的人组成的职业群体,他们有独立的审判职权,有不畏权势、迫求真理的精神和安全的社会地位。囿于司法体制构成的某些障碍,现在法院独立谈不上,法官独立更无从谈起,加之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低下,司法公正还不能保证,[25]所以,承认法官有依法心证的职权,也同时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和民众对司法独立和司法也会提出更高的期望。而这些又将促进司法制度的彻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