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袁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采取虚假出资的形式,注册了阳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某任该公司经理。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间,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袁某以投资养殖、开发房地产为由,承诺一定期限内支付月利8%~20%不等的高额利息,转让门面房等还本付息,采取口口相传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向30多人出具借条,借款合计1260多万元。2013年1月,袁某停止给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大力追查,冻结了袁某以个人名义的存款,追回了借出的款项。至今仍有420万元人民币无法返还。
【分歧】
本案中,袁某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以投资养殖、开发房地产为由,许诺高回报为诱饵,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经过虚报注册资本而取得的公司营业执照,有欺骗公众,隐瞒经营性质的行为。且袁某将集资款由其以个人名义存入私人账户,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在资金的收集、返还等运作方式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能证明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3月,袁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采取虚假出资的形式,注册了阳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袁某任该公司经理。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间,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袁某以投资养殖、开发房地产为由,承诺一定期限内支付月利8%~20%不等的高额利息,转让门面房等还本付息,采取口口相传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向30多人出具借条,借款合计1260多万元。2013年1月,袁某停止给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大力追查,冻结了袁某以个人名义的存款,追回了借出的款项。至今仍有420万元人民币无法返还。
【分歧】
本案中,袁某的行为是构成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以投资养殖、开发房地产为由,许诺高回报为诱饵,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经过虚报注册资本而取得的公司营业执照,有欺骗公众,隐瞒经营性质的行为。且袁某将集资款由其以个人名义存入私人账户,说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袁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在资金的收集、返还等运作方式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能证明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