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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燃气初装费早取消 违规 收取须退还(以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日期为准) 2014-07-03 今日宣化
市民王女士反应,2011年初她购买了 桥东区某小区商品房,开发企业收取了 3600 元的燃气初装费,在居民的反映下 今年进行退费,但是按购房者办理首付的 日期为准,2011年6月20后办理首付的方 可退费。记者采访了解到,在退还燃气初 装费的过程中,有的开发企业以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下发的日期为准,还有以契税发 票日期为准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 示,我市明确规定:2011年6月20日(以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后销售 的新建商品房,一律不准向购房者另外收 取燃气初装费。 据了解,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 管理局在2011年已联合下发《关于规范 我市主城区管道燃气初装费标准的通知》 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 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燃气公司或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本通知下 发前已销售的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未 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可按原合同规定执 行;燃气初装费计入房价后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任何 费用。 ” 据悉,该通知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 行。 2013年12月,我市再次下发《进一 步落实主城区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 价格政策的意见》,意见重申,2011年6 月20日前已销售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管道燃气燃气出装 费未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可按原合同规 定执行。2011年6月20日以后销售的新建 商品房,一律不准向购房者另外收取燃气 初装费。凡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的燃气 初装费,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必须退还购 房者。(张家口晚报)
【关注】燃气初装费早取消 违规 收取须退还(以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日期为准) 2014-07-03 今日宣化
市民王女士反应,2011年初她购买了 桥东区某小区商品房,开发企业收取了 3600 元的燃气初装费,在居民的反映下 今年进行退费,但是按购房者办理首付的 日期为准,2011年6月20后办理首付的方 可退费。记者采访了解到,在退还燃气初 装费的过程中,有的开发企业以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下发的日期为准,还有以契税发 票日期为准等。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 示,我市明确规定:2011年6月20日(以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后销售 的新建商品房,一律不准向购房者另外收 取燃气初装费。 据了解,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 管理局在2011年已联合下发《关于规范 我市主城区管道燃气初装费标准的通知》 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 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燃气公司或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本通知下 发前已销售的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未 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可按原合同规定执 行;燃气初装费计入房价后房地产开发企 业和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任何 费用。 ” 据悉,该通知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 行。 2013年12月,我市再次下发《进一 步落实主城区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初装费 价格政策的意见》,意见重申,2011年6 月20日前已销售的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 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管道燃气燃气出装 费未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可按原合同规 定执行。2011年6月20日以后销售的新建 商品房,一律不准向购房者另外收取燃气 初装费。凡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的燃气 初装费,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必须退还购 房者。(张家口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