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 吁 书
我们是在七十年代曾为我国农村及信用社的金融事业,付出过汗血和生命的农村信用代办员。
一九七七年开始至二00五年,我们曾先后被当地信用社聘请为信用社代办员,并在我们所居住乡村建立了代办站,其办公营业场所就设立于我们代办员自己家中,我们不惜几千元甚至上万元配制高级防盗门窗及其它办公设施,一用就是几十年,我们没有讲过任何条件,没有分文报酬,因为我们体谅当时的国家经济条件还不是太好,应当为国分忧,我们自愿腾出房屋办公,全家人委屈一些,经济上受点损失,我们毫无怨言。
在七十年代我们被聘为信用站代办员后,认真履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银行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为了金融事业的繁荣,无论是烈日炎炎的夏季,还是地冻天寒的冬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格尽职守,有不少同志带病带伤工作,有的人因多年的奋力工作而积劳成疾,他们没有白天黑夜的跑东家串西家,走村串户筹款放贷,为农村经济和我国金融事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几十年来,我们在代办员的岗位上尽心尽力,为了办公场所的安全我们不仅自己,就连家人都积极主动做好安全保护工作,有些时候,我们的家人轮流值守公办场地,我们有的同志年岁大了身体弱了,经上级考核批准,又交到了子女手里继续他们的事业,我们的工作和劳动付出代价和艰辛的,而且也是具有极大风险的。在我们千千万万的信代员中有的同志,为了保护金融事业的安全,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但我们这些同志没有贪图过任何回报,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人的大爱胸怀,才迎来了我们国家经济的振兴发展,和金融事业的繁荣昌盛,我们这些曾经的信贷人为此感到欣慰和自豪。
二00五年农村信用社乡村代办站撤销,我历经几十年风雨坎坷的信用代办人没讲任何条件,配合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了各项交接事项,这些年来我们这批人一直在为自己的付出和奋斗,换来国家的经济发展繁荣而高兴自豪着,现在国家富强了,经济富裕了,社会各界的劳动者,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给予了照顾和帮助,然而我们这些老信贷人都成了被爱情遗忘的角落,至今无人问津,为此我们感到心冷,现在我们大部分人都已年老体弱,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我们很希望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关心与支持,我们也多次找过当地农村信用社有关领导,他们虽给予我们热诚的接待,但这有关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他们也是无力解决的,农村信用联社在回复我们要求农村信用代办站撤销后的待遇问题时称,原信用站代办员与信用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对此我们不予认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的金融资金关乎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运,关乎着国家命运的大局稳定,决不是随随便便委托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单位就可以做的,这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这是我国金融事业,当时一个极其系统复杂的战略工程,如果说是委托在世界上任何组织有一委托就几十年的吗,我们是用汗水,心血和生命在工作着,世界上有这样的受委托人吗?这种所谓的委托就是有关部门强加于我们群众百姓的霸王条款,是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我们不予认可,我们要求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我应有的待遇。
二、在七十年代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基本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信用代办站,当时因为国家经济还不发达,农村信用社也没足够资金和能力,每个乡村修建一所代办站,当时我们为了国家的利益,不顾我们自己的住房困难,积极主动的腾出房屋作为信用代办站办公营业场所,这一用就是几十年,如果不是这样,而我们自己家做个门店生意或是对外租赁那也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吧,然而我们的代办站被撤销后至今没任何有关人员给予我们一个应有的说法。我们要求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依法办理。
三、我们信用站代办员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而是聘用代理关系,是我们和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只支付了我们代办手续费,却没有给付应有劳动报酬,及其它福利待遇,显然于理不通、于法不合,其显失公平。我们为了国家的经济腾飞,为了金融事业的发展壮大不惜艰难困苦,流血流汗,甚至自己的宝贵生命,做出了毕生贡献,我们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我们应有的劳动报酬,依抚慰我们这些曾经为我国金融事业的振兴,而献身过的老信贷人。
我们是在七十年代曾为我国农村及信用社的金融事业,付出过汗血和生命的农村信用代办员。
一九七七年开始至二00五年,我们曾先后被当地信用社聘请为信用社代办员,并在我们所居住乡村建立了代办站,其办公营业场所就设立于我们代办员自己家中,我们不惜几千元甚至上万元配制高级防盗门窗及其它办公设施,一用就是几十年,我们没有讲过任何条件,没有分文报酬,因为我们体谅当时的国家经济条件还不是太好,应当为国分忧,我们自愿腾出房屋办公,全家人委屈一些,经济上受点损失,我们毫无怨言。
在七十年代我们被聘为信用站代办员后,认真履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银行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为了金融事业的繁荣,无论是烈日炎炎的夏季,还是地冻天寒的冬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格尽职守,有不少同志带病带伤工作,有的人因多年的奋力工作而积劳成疾,他们没有白天黑夜的跑东家串西家,走村串户筹款放贷,为农村经济和我国金融事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几十年来,我们在代办员的岗位上尽心尽力,为了办公场所的安全我们不仅自己,就连家人都积极主动做好安全保护工作,有些时候,我们的家人轮流值守公办场地,我们有的同志年岁大了身体弱了,经上级考核批准,又交到了子女手里继续他们的事业,我们的工作和劳动付出代价和艰辛的,而且也是具有极大风险的。在我们千千万万的信代员中有的同志,为了保护金融事业的安全,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但我们这些同志没有贪图过任何回报,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人的大爱胸怀,才迎来了我们国家经济的振兴发展,和金融事业的繁荣昌盛,我们这些曾经的信贷人为此感到欣慰和自豪。
二00五年农村信用社乡村代办站撤销,我历经几十年风雨坎坷的信用代办人没讲任何条件,配合农村信用社顺利完成了各项交接事项,这些年来我们这批人一直在为自己的付出和奋斗,换来国家的经济发展繁荣而高兴自豪着,现在国家富强了,经济富裕了,社会各界的劳动者,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给予了照顾和帮助,然而我们这些老信贷人都成了被爱情遗忘的角落,至今无人问津,为此我们感到心冷,现在我们大部分人都已年老体弱,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我们很希望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关心与支持,我们也多次找过当地农村信用社有关领导,他们虽给予我们热诚的接待,但这有关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他们也是无力解决的,农村信用联社在回复我们要求农村信用代办站撤销后的待遇问题时称,原信用站代办员与信用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对此我们不予认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的金融资金关乎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运,关乎着国家命运的大局稳定,决不是随随便便委托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单位就可以做的,这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这是我国金融事业,当时一个极其系统复杂的战略工程,如果说是委托在世界上任何组织有一委托就几十年的吗,我们是用汗水,心血和生命在工作着,世界上有这样的受委托人吗?这种所谓的委托就是有关部门强加于我们群众百姓的霸王条款,是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我们不予认可,我们要求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我应有的待遇。
二、在七十年代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基本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信用代办站,当时因为国家经济还不发达,农村信用社也没足够资金和能力,每个乡村修建一所代办站,当时我们为了国家的利益,不顾我们自己的住房困难,积极主动的腾出房屋作为信用代办站办公营业场所,这一用就是几十年,如果不是这样,而我们自己家做个门店生意或是对外租赁那也是一笔不菲的收入吧,然而我们的代办站被撤销后至今没任何有关人员给予我们一个应有的说法。我们要求国家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依法办理。
三、我们信用站代办员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而是聘用代理关系,是我们和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只支付了我们代办手续费,却没有给付应有劳动报酬,及其它福利待遇,显然于理不通、于法不合,其显失公平。我们为了国家的经济腾飞,为了金融事业的发展壮大不惜艰难困苦,流血流汗,甚至自己的宝贵生命,做出了毕生贡献,我们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我们应有的劳动报酬,依抚慰我们这些曾经为我国金融事业的振兴,而献身过的老信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