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档案馆6日公布了日本战犯佐佐真之助的侵华罪行自供提要。
据佐佐真之助1954年8月-1956年5月笔供,他1893年出生于日本福冈县。1932年9月到中国参加侵华战争,任关东军第10师团步兵第63联队第3大队少佐大队长,1945年7月任关东军第3方面军第39师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23日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2年10月,“我于佳木斯驻防期间”,“当做密探嫌疑者而逮捕了中国人民约30名”,“其中经拷问后杀害了抗日战士15名,人民6名”。“在佳木斯东北方约10公里之村庄,”“对战场村庄的人民给予了损害,依照我的命令杀害5名”。
1940年8月,在浙江莫干山,“我的部下大队在战斗中曾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即国民党军——编者注)战士莫大的损害”。10月,在浙江诸暨,“杀害了重庆军战士约600名,在这里边包含战斗中重伤者和被战士杀害的俘虏推测约40名。这个罪恶是我平常教育须杀害这些俘虏的结果。又各大队在战斗中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战士很大的损害”。
1941年1月,在浙江杭州,其指挥的第1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杀害的约7名”;第2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之后杀害的约9名”;第3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5名,拷问杀害的约8名”。
1943年12月,在“荷兰领属东印度安汶岛”,“强制的使用印度尼西亚妇女十数名,设立一个慰安所,供给日本兵士之用,这是对印度尼西亚妇女重大的侮辱行为”。
1944年6月,在从浙江金华向衢州作战中,“杀伤人民约50名”。
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军及抗日团之密探嫌疑者共约90名,在调查拷问之下共杀害约30名”,“于步兵联队宣抚班,也对中国人民进行欺骗的宣传,在其行动中虐待人民,其中杀害约6名”。在湖北当阳,“对奋起正义行动的多数人民,殴打虐待致杀害约20名”。“为了教育刺杀练习试斩等使用,惨杀了俘虏5名”。“师团于湖北省驻防期间,在当阳从以前就设立的日本人经营之慰安所,使之供给日本军队慰安,师团对此经营予以支持。该慰安所里有中国妇女十数名,都是因日本帝国主义之侵略战争,而陷于生活困苦,被强制的收容从事贱业。我想在宜昌、荆门也有和这同样的慰安所。”
1945年1月,在湖北当阳,“杀害了俘虏约5名”。“师团将各部队军官召集到当阳,进行毒瓦斯教育之际,把2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为试验毒瓦斯效力使用。又师团军医部,把4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进行毒瓦斯效力试验而虐待,终于把他们都杀害了”。
1945年2月,在湖北沙市西北方马山屯“杀害了中国无辜人民约15名”。
1945年3月,在湖北襄樊作战期间,“杀害重庆军战士约3500名(于此之中,包含杀害俘虏若干名)”,“杀害中国人民约200名”,“强奸的中国妇女数字约50名”,“烧毁民房约200户”。“为了隐匿师团之作战企图”,“阻止了3名人民通行,并杀害之外,于其他村庄道路等,逮捕虐待人民,杀害十数名”。“在南漳方面作战中,发现由中国人民4名用担架搬运2名负伤的重庆军战士中,便将该负伤战士2名杀害,并将逃跑的搬运中之人民4名也射杀了”。“各步兵部队于攻击战斗期间,使用毒瓦斯及炮兵发射瓦斯弹,给予重庆军损害”。
另:
1932年9月-12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5名,平常时约8名,计约43名”。
1934年3月-12月,“杀害人民:约10名”。
1936年3月-1937年5月,“杀害人民:约7名”。
1940年3月-1941年3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4名,计约27名”,“强奸妇女:平常时1名”。
1942年12月-1944年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1名(以外负伤约15名),计约24名”,“糟蹋妇女(慰安所):十数名”。
1944年2月-1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50名”,“平常时约2名”,“强奸妇女,1名”。
1944年12月-1945年8月,“杀害俘虏:作战时约6名,平常时做刺杀教育用约5名,试验毒瓦斯教育用6名,其它5名,共计约22名”。“杀害人民:‘作战时约204名’,‘平常时约65名’。‘计约269名’。‘强奸妇女,作战时约50名(推测数)’,‘平常时约17名(包含慰安所)’,‘共计约67名’”。
据佐佐真之助1954年8月-1956年5月笔供,他1893年出生于日本福冈县。1932年9月到中国参加侵华战争,任关东军第10师团步兵第63联队第3大队少佐大队长,1945年7月任关东军第3方面军第39师中将师团长。1945年8月23日被苏军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2年10月,“我于佳木斯驻防期间”,“当做密探嫌疑者而逮捕了中国人民约30名”,“其中经拷问后杀害了抗日战士15名,人民6名”。“在佳木斯东北方约10公里之村庄,”“对战场村庄的人民给予了损害,依照我的命令杀害5名”。
1940年8月,在浙江莫干山,“我的部下大队在战斗中曾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即国民党军——编者注)战士莫大的损害”。10月,在浙江诸暨,“杀害了重庆军战士约600名,在这里边包含战斗中重伤者和被战士杀害的俘虏推测约40名。这个罪恶是我平常教育须杀害这些俘虏的结果。又各大队在战斗中使用毒瓦斯(绿筒),给予了重庆军战士很大的损害”。
1941年1月,在浙江杭州,其指挥的第1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杀害的约7名”;第2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0名,拷问之后杀害的约9名”;第3大队“逮捕密探嫌疑者约25名,拷问杀害的约8名”。
1943年12月,在“荷兰领属东印度安汶岛”,“强制的使用印度尼西亚妇女十数名,设立一个慰安所,供给日本兵士之用,这是对印度尼西亚妇女重大的侮辱行为”。
1944年6月,在从浙江金华向衢州作战中,“杀伤人民约50名”。
1944年12月-1945年5月,在湖北“逮捕了抗日军及抗日团之密探嫌疑者共约90名,在调查拷问之下共杀害约30名”,“于步兵联队宣抚班,也对中国人民进行欺骗的宣传,在其行动中虐待人民,其中杀害约6名”。在湖北当阳,“对奋起正义行动的多数人民,殴打虐待致杀害约20名”。“为了教育刺杀练习试斩等使用,惨杀了俘虏5名”。“师团于湖北省驻防期间,在当阳从以前就设立的日本人经营之慰安所,使之供给日本军队慰安,师团对此经营予以支持。该慰安所里有中国妇女十数名,都是因日本帝国主义之侵略战争,而陷于生活困苦,被强制的收容从事贱业。我想在宜昌、荆门也有和这同样的慰安所。”
1945年1月,在湖北当阳,“杀害了俘虏约5名”。“师团将各部队军官召集到当阳,进行毒瓦斯教育之际,把2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为试验毒瓦斯效力使用。又师团军医部,把4名俘虏放入瓦斯室内,进行毒瓦斯效力试验而虐待,终于把他们都杀害了”。
1945年2月,在湖北沙市西北方马山屯“杀害了中国无辜人民约15名”。
1945年3月,在湖北襄樊作战期间,“杀害重庆军战士约3500名(于此之中,包含杀害俘虏若干名)”,“杀害中国人民约200名”,“强奸的中国妇女数字约50名”,“烧毁民房约200户”。“为了隐匿师团之作战企图”,“阻止了3名人民通行,并杀害之外,于其他村庄道路等,逮捕虐待人民,杀害十数名”。“在南漳方面作战中,发现由中国人民4名用担架搬运2名负伤的重庆军战士中,便将该负伤战士2名杀害,并将逃跑的搬运中之人民4名也射杀了”。“各步兵部队于攻击战斗期间,使用毒瓦斯及炮兵发射瓦斯弹,给予重庆军损害”。
另:
1932年9月-12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5名,平常时约8名,计约43名”。
1934年3月-12月,“杀害人民:约10名”。
1936年3月-1937年5月,“杀害人民:约7名”。
1940年3月-1941年3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4名,计约27名”,“强奸妇女:平常时1名”。
1942年12月-1944年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3名,平常时约21名(以外负伤约15名),计约24名”,“糟蹋妇女(慰安所):十数名”。
1944年2月-11月,“杀害人民:作战时约50名”,“平常时约2名”,“强奸妇女,1名”。
1944年12月-1945年8月,“杀害俘虏:作战时约6名,平常时做刺杀教育用约5名,试验毒瓦斯教育用6名,其它5名,共计约22名”。“杀害人民:‘作战时约204名’,‘平常时约65名’。‘计约269名’。‘强奸妇女,作战时约50名(推测数)’,‘平常时约17名(包含慰安所)’,‘共计约6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