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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14日 林护通字〔199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 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 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 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 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 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1楼2014-07-21 14:50回复
    (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 通过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释[2000]37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法依照处罚教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付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2楼2014-07-2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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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P属地:广东本楼含有高级字体3楼2014-07-2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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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一些人不会有兴趣看完,重点的我都加了红字


        IP属地:广东4楼2014-07-2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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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艾特了~ 过来看看


          IP属地:上海5楼2014-07-2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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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G应该不算吧


            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4-07-21 15:02
            收起回复
              什么情况


              IP属地:辽宁7楼2014-07-21 15:02
              回复

                被保护的是指的野生的
                人工繁殖的不算
                只不过天朝都是走私进来的
                无法提供证明
                所以大家养问题不大
                不过尽量低调
                遇到不讲理的一样没收 说不定还有其他处罚


                IP属地:广东8楼2014-07-2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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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字在哪?


                  IP属地:广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4-07-21 16:42
                  收起回复
                    低调点 总有好处的


                    IP属地:辽宁11楼2014-07-21 17:17
                    回复
                      中央电视台都上了不见他们抓。???


                      来自iPhone客户端12楼2014-07-21 19:04
                      收起回复
                        艾特我干嘛o


                        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4-07-21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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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饲养一两只抓到最多没收,但是现在再把手里的if处理掉就算买卖了!再说个别地区林业部门都不知道这个不能养!


                          来自iPhone客户端14楼2014-07-22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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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罪的还是宠物。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4-07-22 10:50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