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百姓不懂法,还是清河县部分政府官员在肆意玩法,很是让百姓费解。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即我国法律只允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房地产。为何清河房地产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清河县政府不但不制止,反而大开绿灯做后盾,并振振有词的帮房地产开发商强行征占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
2: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早已有间接限制的规定:
(1)、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为确保粮食安全,保护紧缺的耕地资源,国家基于行政权对集体土地的用途进行了严格管制。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这就说明房地产建设原则上只能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方面只限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或村民建设住宅、且只能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过行政审批。而上述建设项目一般为民事主体自建自用,不具有商品房性质。
(2)、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其中的建设用地,使用主体受到特别限制,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兴办的乡镇企业,依法是不能在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此即使是农民或乡镇企业,如果是使用其他集体的土地用于建设,也必须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征地手续。
(3)、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可以这样说,法律禁止农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在集体以外进行流通。
3、国家早已明确指出:要合理使用预留发展用地
一次性转让(卖)集体预留用地,心知肚明的弊大于利:暂且不说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入市”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而言,一次性转让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无异于“竭泽而渔”、“杀鸡取卵”,是只顾着眼前利益,而不顾子孙生存的短视行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请问清河县政府官员你们是怎样为百姓考虑的?常言说:当官一任,造福一方,可你们只顾自己的腰包,与理何在?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从土地用途、土地流转、使用主体三方面入手,双管齐下,早已完全关闭了集体土地直接通向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的大门。为何清河县政府部分官员还大胆妄为的以低廉的地价强行征占农民土地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售,并愚弄百姓说:我们的手续都合法?
究竟是百姓不懂法,还是清河县部分政府官员在肆意玩法呢?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即我国法律只允许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房地产。为何清河房地产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清河县政府不但不制止,反而大开绿灯做后盾,并振振有词的帮房地产开发商强行征占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
2:我国法律对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早已有间接限制的规定:
(1)、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用途管制
为确保粮食安全,保护紧缺的耕地资源,国家基于行政权对集体土地的用途进行了严格管制。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这就说明房地产建设原则上只能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方面只限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或村民建设住宅、且只能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并经过行政审批。而上述建设项目一般为民事主体自建自用,不具有商品房性质。
(2)、国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其中的建设用地,使用主体受到特别限制,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兴办的乡镇企业,依法是不能在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此即使是农民或乡镇企业,如果是使用其他集体的土地用于建设,也必须自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征用的规定,履行征地手续。
(3)、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可以这样说,法律禁止农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在集体以外进行流通。
3、国家早已明确指出:要合理使用预留发展用地
一次性转让(卖)集体预留用地,心知肚明的弊大于利:暂且不说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入市”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而言,一次性转让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无异于“竭泽而渔”、“杀鸡取卵”,是只顾着眼前利益,而不顾子孙生存的短视行为。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请问清河县政府官员你们是怎样为百姓考虑的?常言说:当官一任,造福一方,可你们只顾自己的腰包,与理何在?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从土地用途、土地流转、使用主体三方面入手,双管齐下,早已完全关闭了集体土地直接通向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的大门。为何清河县政府部分官员还大胆妄为的以低廉的地价强行征占农民土地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售,并愚弄百姓说:我们的手续都合法?
究竟是百姓不懂法,还是清河县部分政府官员在肆意玩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