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烟台7月24日讯 (通讯员 李勇 李岩 记者 王瑜) 一则“200人偷孩子团伙来烟”的谣言近日在网络通过微信朋友圈疯传。记者从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获悉,经查实,该谣言所言及案情纯属子虚乌有。网安民警已介入调查,追查谣言出处。
这条谣言借孩子正在放暑假的时机,编造悚人听闻的情节,通过朋友圈转发,在市民中引发恐慌情绪。其称“今天烟台市被偷了八个孩子,龙口也丢了两个孩子。有一个陌生人刚把孩子迷晕,幸好被老师及时发现,偷孩子的两个人被抓了起来,现关在烟台开发区派出所。根据他们交代,这一次他们这个团伙派菏泽二百多人,专偷七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体器官,比如肾脏什么的。”之后还提醒大家“在微信圈发一下,提醒各位父母,暑假将至,时间很长,孩子贪玩,时时关注玩耍去向。莫一时大意,丢了孩子。署假期间请看管好自己!爱心接力,希望大家传递。”
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樊慧峰介绍说,针对微信中所说的情况,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所属11个派出所以及其他办案单位逐一进行了核查,根本就没有“偷孩子”的嫌疑人被关在派出所,近期更没有接到孩子丢失的报警,所以,微信等网上所说的情况,纯属谣言,不要相信。
开发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负责人介绍说,利用微信、微博等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张其天
这条谣言借孩子正在放暑假的时机,编造悚人听闻的情节,通过朋友圈转发,在市民中引发恐慌情绪。其称“今天烟台市被偷了八个孩子,龙口也丢了两个孩子。有一个陌生人刚把孩子迷晕,幸好被老师及时发现,偷孩子的两个人被抓了起来,现关在烟台开发区派出所。根据他们交代,这一次他们这个团伙派菏泽二百多人,专偷七岁以上的孩子,可能是要人体器官,比如肾脏什么的。”之后还提醒大家“在微信圈发一下,提醒各位父母,暑假将至,时间很长,孩子贪玩,时时关注玩耍去向。莫一时大意,丢了孩子。署假期间请看管好自己!爱心接力,希望大家传递。”
开发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樊慧峰介绍说,针对微信中所说的情况,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所属11个派出所以及其他办案单位逐一进行了核查,根本就没有“偷孩子”的嫌疑人被关在派出所,近期更没有接到孩子丢失的报警,所以,微信等网上所说的情况,纯属谣言,不要相信。
开发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负责人介绍说,利用微信、微博等在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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