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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练习题法律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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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其特征为:
  第一,保证具有附从性;
  第二,保证具有独立性;
  第三,保证具有补偿性。
  注意,以下机构不能成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有例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3)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要式、附从性合同。
  三、保证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的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规定能够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1、保证债权的效力。债权人在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未获履行时,发生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在主债务的债务人死亡或法人消灭等特殊情况发生时,保证债权的请求权才能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生。保证债权的请求范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及于主债务及主债务的负担,例如违约金、赔偿金等。
  2、保证债务的效力。原则上,主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或负有的各种权利义务,也对保证人发生绝对效力。保证债务特有的效力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有无先诉抗辩的效力,应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则无此效力。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是不具有先诉抗辩权的。
  3、多数保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多数保证人相互之间应负连带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仅就约定的份额负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代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之债权,转移至保证人,即保证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代为履行的限度内,向债务人追偿。


1楼2014-07-28 15:12回复
    信合对于本科报名必须要过四六级么?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4-07-2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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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年没有这个要求的


      IP属地:内蒙古3楼2014-07-29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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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内蒙古4楼2014-07-29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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