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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借款7000余万 一银行女职员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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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一位女职员借钱转给朋友买矿、投资,朋友却未能如期还款,自己的欠款又必须得还。为了还钱,她假称银行有倒贷等业务且利息回报丰厚,陆续从一对熟人手里借款7000余万元,最终留下了4000余万元的大窟窿。记者采访获知,法院一审认定这位银行女职员犯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出借钱款难收回
于某某1971年生人,在某银行工作。2008年初,于某某与赵某某相识。后来,赵某某提出向于某某借款350万元人民币,承诺付给其一定的月息,于某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到这笔钱后打到了赵某某的个人账户中。自2009年3月起,赵某某又以买矿、在海南省投资等名义向于某某借款500万元和2000万元人民币。
让于某某没有想到的是,赵某某未能如期还款。而于某某欠他人的钱却必须得还。
拆东墙补西墙 窟窿越来越大
为了偿还欠款,于某某只好拆东墙补西墙,谁知这窟窿越来越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0年12月8日到2011年7月18日,于某某虚构其所在银行有企业验资、倒贷业务的事实,隐瞒其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的真实意图,并许以高额利息,先后向邓军(化名)、胡菲(化名)夫妇借款15笔,总额7000余万元。期间,于某某将人民币2791万余元归还给邓军、胡菲夫妇,其余款项则被她拿去偿还向他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截至案发,于某某还有4000余万元人民币没有归还被害人。
案发后,于某某退还邓军夫妇人民币8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2年3月,于某某落网。市公安局对这起案件的侦查终结后,以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方受理后,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将于某某公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此案依法延期审理一次。
庭审中,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自己只是向被害人借款。于某某的辩护人则从于某某借款是为了帮助朋友,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所借款项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获利或挥霍所借款项的行为,且有积极还款的态度和行为等方面为其辩护。
依法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认为,在赵某某未如期还款的情况下,于某某并不具备偿还借款的能力,却虚构事实、隐瞒借款真实用途,并许以高额利息,多次向被害人借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至案发尚有巨额款项无法归还,足以证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行为。其骗取他人共计4000余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综上,法院认定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令对于某某的诈骗所得4000余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4-08-10 21: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