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吉林市公安局召开关于建城区域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发布会,明确从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起到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24时,为可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在规定时间以外燃放都是违反规定的。
据介绍,7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33号令,《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为“在本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到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再一点就是,对违反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