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的一天,定远县永康镇凌湖村4名未成年人同时下塘野泳,不料其中两人掉入深坑死亡。事后,死者父母以其他两名泳伴未及时呼救为由,将二人的监护人告上定远法院,要求赔偿。因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不满意,遂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赔偿判决,这意味着受害人的家人只能拿到少量的补偿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不服一审赔偿标准
去年7月,段某、李某某、邵某和林某某一同到村庄东侧光明坝下的河内洗澡,不料,邵某和林某某掉进深水坑死亡。死者家人认为,死者发生溺水时,段某、李某某未进行呼救,而是跑回家告知段某父亲,延误救人时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两名泳伴该承担相应责任,应按照20%的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判处其监护人赔偿死者家人9万多元。而对此,死者家人认为赔偿过少,遂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适当补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游泳过程中,邵某和林某某掉进深水坑,段某见状上前施救,其欲拉邵某肩膀,因水深,未能救上来。段某和李某某惊慌失措地跑到段某家,告诉段某父亲,随后段某父亲叫段某和李某某去喊村庄其他人,自己则骑自行车到出事地点救人,后与同村村民共同将林某某、邵某救上岸,但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李某某发音、下肢都有残疾,其发音含糊不清,走路颠簸。
该院认为,段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他们已尽了合理救助义务,况且对林某某两人溺水身亡,他们也无法预见,因此其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从公平的归责原则及互助出发,两名泳伴的监护人应付死者家人一定的补偿金。
孩子溺亡家长有责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对子女负有安全教育、监护职责,两名受害人不幸溺水死亡反映其父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教育责任;而死者事发时已年满11周岁以上,对下河游泳具有危险性有认知能力,但其仍然跟随同伴下水游泳,对于其溺亡的结果,系自身疏忽造成。
“近年来,每年暑假都会发生孩子溺亡事件,为人们一次次敲响安全警钟。如何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悲剧发生,成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提醒,放假期间,家长就要承担起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时时刻刻教育、提醒孩子远离“野泳”。(梅克寒王太新)
近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赔偿判决,这意味着受害人的家人只能拿到少量的补偿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不服一审赔偿标准
去年7月,段某、李某某、邵某和林某某一同到村庄东侧光明坝下的河内洗澡,不料,邵某和林某某掉进深水坑死亡。死者家人认为,死者发生溺水时,段某、李某某未进行呼救,而是跑回家告知段某父亲,延误救人时机,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两名泳伴该承担相应责任,应按照20%的比例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并承担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判处其监护人赔偿死者家人9万多元。而对此,死者家人认为赔偿过少,遂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适当补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游泳过程中,邵某和林某某掉进深水坑,段某见状上前施救,其欲拉邵某肩膀,因水深,未能救上来。段某和李某某惊慌失措地跑到段某家,告诉段某父亲,随后段某父亲叫段某和李某某去喊村庄其他人,自己则骑自行车到出事地点救人,后与同村村民共同将林某某、邵某救上岸,但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李某某发音、下肢都有残疾,其发音含糊不清,走路颠簸。
该院认为,段某、李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他们已尽了合理救助义务,况且对林某某两人溺水身亡,他们也无法预见,因此其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从公平的归责原则及互助出发,两名泳伴的监护人应付死者家人一定的补偿金。
孩子溺亡家长有责
法官指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由其监护人负责。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父母,对子女负有安全教育、监护职责,两名受害人不幸溺水死亡反映其父母未尽到应尽的监护、教育责任;而死者事发时已年满11周岁以上,对下河游泳具有危险性有认知能力,但其仍然跟随同伴下水游泳,对于其溺亡的结果,系自身疏忽造成。
“近年来,每年暑假都会发生孩子溺亡事件,为人们一次次敲响安全警钟。如何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悲剧发生,成了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提醒,放假期间,家长就要承担起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职责,时时刻刻教育、提醒孩子远离“野泳”。(梅克寒王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