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年满六周岁入小学”的年龄不是随便定的,而是国家综合考虑儿童心理、生理等因素做出的规定。关于入学年龄的规定,现行法律和教育部目前在政策上并没有调整,我省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有关入学年龄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上,对是否接收不满六周岁儿童入学,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在优先接收和保障片区内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入学后,在有学额空缺、家长有需求的情况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可以接收虽未足龄但身体条件及心理素质能够适应小学生活的儿童,并及时建立电子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