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岛位于黄海中部海州湾靠近大陆的三座小岛屿,鼎足而立,孤悬海上。其中车牛山岛最高,海拔67.2米,面积为6公顷,达埝山岛面积为11.5公顷,平山岛面积为14公顷。车牛山岛离大陆最近,直线距离为39.8公里。
岛上植被简单,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多为人工栽种的柳、槐、马尾松、法国梧桐、海桐及悬铃木等,草本以艾蒿、灰蓠为主,还有芦苇、野菊花、鬼针草和苦荬菜等。三岛地形相似,均为低山地类型。山坡上缓下陡,断崖及暴露的岩石较多。土壤贫瘠,覆盖层薄。岩石间多缝隙。居民点附近有人工栽培的树木和种植的蔬菜地。
前三岛是扁嘴海雀等海鸟的繁殖地和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黑叉尾海燕、白额鹱、海鸬鹚、黑尾鸥、扁嘴海雀等海鸟在岛上的悬崖峭壁上繁殖,还有大量的白腰雨燕在岛上繁殖。其他珍贵、濒危鸟类还有国家I级保护动物黑鹳、国家II级保护动物海鸬鹚、黄嘴白鹭、苍鹰、赤腹鹰、雀鹰、松雀鹰、普通鵟、白尾鹞、燕隼、灰背隼、红隼、小杓鹬、红角鴞、纵纹腹小鴞、长耳鴞等。
前三岛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江苏省地图将其标注为连云港所辖,但山东地图一直标为归日照所有,但目前实际控制权在连云港市。长期以来因归属问题,两省对前三岛皆为采取开发措施,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事件(1997年4月26日由江苏连云港方面出动20余艘船只,毁坏山东在“前三岛”海域海上养殖设施,造成“426”事件),但近年来连云港市开始蠢蠢欲动,不断的对前三岛采取开发措施,并开辟旅游线路,另据连云港市透露,连云港将在新世纪的前10年投入100亿元左右,抓紧实施“十大工程”,其中就包括前三岛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1992年新亚欧大陆桥开通运营,连云港和日照并头成为新亚欧大陆桥东方“双桥头堡”,彼此的竞争在所难免。前三岛是一块战略要地,谁也不愿意放手。
事件发生之后,根据山东省政府的安排,省海洋与水产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7年4月27日奔赴日照市岚山办事处前三岛海域,对被破坏的养殖海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事件致使3300亩养殖扇贝有3200亩被破坏殆尽,按正常年份养殖收入计算,1997年将减少收入7000万元。
山东省有关方面认为,据有关方面获悉,江苏省政府和水产局有关负责人在连云港坐镇指挥,从全省范围内调集了大马力渔政船、登陆艇以及渔船23艘,公安、武警、渔政人员百余名,是集体谋划的行为。连云港有关部门事先发出通知,声称3天后采取强制措施,以麻痹山东渔业生产人员,却提前2天开始了大规模的突然袭击,以便达到彻底破坏的目的,可谓蓄谋已久。
据联合调查小组报告说,早在1997年3月18日,连云港市东岛乡政府7人曾乘船对日照的养殖生产进行阻扰;4月11日,日照市100余名养殖人员被连云港市强行赶下平岛,迫使他们24小时躲在极小的作业船上;4月22日,连云港市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分别乘坐一艘登陆艇、一艘800吨运输船达到达山岛,再次对日照养殖工作进行干扰,将日照市昌华公司价值6000元的11盘浮绠抢走,有关人员以欺骗手法将67名养殖人员关进山洞,变相拘禁8小时,未能使渔民吃一口饭喝一口水。
由此山东省联合调查小组得出结论:这是江苏省制造的一起严重侵权、执法犯法、集体犯罪的恶性事件。
1997年5月9日,黄海养殖公司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4·26”强行拆除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40万元。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日照昌华海产品有限公司、日照福荣养殖公司也分别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
1997年5月14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以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最终的定论是:被破坏的养殖面积为3200亩,其中黄海公司2340亩,昌华养殖公司460亩,福荣养殖公司400亩,直接经济损失总计27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900万元。被破坏的设施中,仅有10%可以进行再生产。
1997年5月22日,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书,认为该案应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月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异议。6月6日,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不服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交该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鲁行终字第24、25、26号裁定,驳回连云港渔政监督管理站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1997年5月24日至25日,根据山东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时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的黄道泉,带领山东省有关单位的同志赴南京就解决“4·26”事件问题,和江苏省方面进行了会谈。黄道泉遗憾的表示,由于分歧太大,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1997年7月8日公开开庭。但就在7月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电话,要求暂时中止审理三起行政案件。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说,缘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争议。
1997年7月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继续审理日照市黄海养殖公司等三原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行政侵权、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我院经集体研究,认为此三起案件中止审理不妥。这是因为,其一、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未有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其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三起案件提出管辖权争议,予法无据。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支持我院立即恢复案件的审理工作。”但该请示未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岛上植被简单,均以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多为人工栽种的柳、槐、马尾松、法国梧桐、海桐及悬铃木等,草本以艾蒿、灰蓠为主,还有芦苇、野菊花、鬼针草和苦荬菜等。三岛地形相似,均为低山地类型。山坡上缓下陡,断崖及暴露的岩石较多。土壤贫瘠,覆盖层薄。岩石间多缝隙。居民点附近有人工栽培的树木和种植的蔬菜地。
前三岛是扁嘴海雀等海鸟的繁殖地和候鸟迁徙的重要驿站。黑叉尾海燕、白额鹱、海鸬鹚、黑尾鸥、扁嘴海雀等海鸟在岛上的悬崖峭壁上繁殖,还有大量的白腰雨燕在岛上繁殖。其他珍贵、濒危鸟类还有国家I级保护动物黑鹳、国家II级保护动物海鸬鹚、黄嘴白鹭、苍鹰、赤腹鹰、雀鹰、松雀鹰、普通鵟、白尾鹞、燕隼、灰背隼、红隼、小杓鹬、红角鴞、纵纹腹小鴞、长耳鴞等。
前三岛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江苏省地图将其标注为连云港所辖,但山东地图一直标为归日照所有,但目前实际控制权在连云港市。长期以来因归属问题,两省对前三岛皆为采取开发措施,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事件(1997年4月26日由江苏连云港方面出动20余艘船只,毁坏山东在“前三岛”海域海上养殖设施,造成“426”事件),但近年来连云港市开始蠢蠢欲动,不断的对前三岛采取开发措施,并开辟旅游线路,另据连云港市透露,连云港将在新世纪的前10年投入100亿元左右,抓紧实施“十大工程”,其中就包括前三岛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1992年新亚欧大陆桥开通运营,连云港和日照并头成为新亚欧大陆桥东方“双桥头堡”,彼此的竞争在所难免。前三岛是一块战略要地,谁也不愿意放手。
事件发生之后,根据山东省政府的安排,省海洋与水产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97年4月27日奔赴日照市岚山办事处前三岛海域,对被破坏的养殖海区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事件致使3300亩养殖扇贝有3200亩被破坏殆尽,按正常年份养殖收入计算,1997年将减少收入7000万元。
山东省有关方面认为,据有关方面获悉,江苏省政府和水产局有关负责人在连云港坐镇指挥,从全省范围内调集了大马力渔政船、登陆艇以及渔船23艘,公安、武警、渔政人员百余名,是集体谋划的行为。连云港有关部门事先发出通知,声称3天后采取强制措施,以麻痹山东渔业生产人员,却提前2天开始了大规模的突然袭击,以便达到彻底破坏的目的,可谓蓄谋已久。
据联合调查小组报告说,早在1997年3月18日,连云港市东岛乡政府7人曾乘船对日照的养殖生产进行阻扰;4月11日,日照市100余名养殖人员被连云港市强行赶下平岛,迫使他们24小时躲在极小的作业船上;4月22日,连云港市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分别乘坐一艘登陆艇、一艘800吨运输船达到达山岛,再次对日照养殖工作进行干扰,将日照市昌华公司价值6000元的11盘浮绠抢走,有关人员以欺骗手法将67名养殖人员关进山洞,变相拘禁8小时,未能使渔民吃一口饭喝一口水。
由此山东省联合调查小组得出结论:这是江苏省制造的一起严重侵权、执法犯法、集体犯罪的恶性事件。
1997年5月9日,黄海养殖公司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4·26”强行拆除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340万元。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日照昌华海产品有限公司、日照福荣养殖公司也分别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
1997年5月14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以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最终的定论是:被破坏的养殖面积为3200亩,其中黄海公司2340亩,昌华养殖公司460亩,福荣养殖公司400亩,直接经济损失总计27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900万元。被破坏的设施中,仅有10%可以进行再生产。
1997年5月22日,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异议书,认为该案应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月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异议。6月6日,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不服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交该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鲁行终字第24、25、26号裁定,驳回连云港渔政监督管理站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1997年5月24日至25日,根据山东省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时任山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的黄道泉,带领山东省有关单位的同志赴南京就解决“4·26”事件问题,和江苏省方面进行了会谈。黄道泉遗憾的表示,由于分歧太大,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1997年7月8日公开开庭。但就在7月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法院的电话,要求暂时中止审理三起行政案件。据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说,缘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争议。
1997年7月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继续审理日照市黄海养殖公司等三原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行政侵权、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我院经集体研究,认为此三起案件中止审理不妥。这是因为,其一、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裁定,未有法定事由,不得停止执行;其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三起案件提出管辖权争议,予法无据。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支持我院立即恢复案件的审理工作。”但该请示未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