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案我们律师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认为是一个错判。是对新型电子商务不了解,司法机关知识结构陈旧,人为干扰办出的一个后果极其严重的错案。公安机关自己也认为无罪,在自己监控、指导公司运营一年后,收取全国资金从不到10亿发展到37亿,又作为犯罪逮捕起诉,等于宣布了公安机关自己参与指导了一年多的犯罪。这是极为荒唐的。
六、对于本案查封扣押的11.4亿客户保证金和购物商户存款,都属于合法财产。法院现在已经终审判决,只对唐庆南个人罚金4千万。这些财产应当发回你们。唐庆南已经多次向司法机关申请了。(见上图信)因此,公安机关应该解冻发还各账户的财产所有权人。南昌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有负责执行的权力和义务,应当会同公安组织发还。
七、本律师没有同任何其他律师,协同处理反诉南昌政府的行动,也从来不知情。南昌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中,有事先书面认定无罪,监控经营一年导致全国资金大量集中到太平洋,又作为有罪查封的事实。中央电视台和当地政府,也确有正面宣传引导的事实,被全国渠道商指责为“钓鱼执法”,骗取财产到南昌。但是这属于刑事办案观点争议,没有直接参与引诱各户投入资金。因此,南昌政府、南昌公安都不属于可以直接“反诉”的对象,也不是行政诉讼赔偿的对象。刑事案件不存在反诉权。刑事侦查过错,也不涉及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因此,“反诉”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有集资进行这一行为,是不妥当的。用于维护财产权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要依照法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