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黄标车”(是指经济保险检测合格,但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治理淘汰步伐,维护全县良好的空气质量,昌乐县委、县政府将城区“方山路-利民街-新昌路-流泉街-方山路“区域划定为“黄标车”限制行驶区域。昌乐县公安局将从2014年9月15日零时开始,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对”黄标车“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昌乐县公安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