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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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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傻傻阿繁达
  • 富有名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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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是我在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里看到,
管理人的义务:1.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义务;2.通知义务;3.报告义务。
本人的义务:1.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2.清偿管理人为本人负担的必要债务;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本人承担以上义务与是否从管理事务中受益无关。
管理人不得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最不明白最后两句话,它的意思是管理人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而且是否支付费用由本人决定?


  • bater_tola
  • 闻名一方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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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承担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要求报酬的,法院不予支持。本人愿意支付的的,可以支付报酬。


2025-05-19 18: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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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ackshing
  • 小有名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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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是指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本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因此所受的合理损失;而报酬,是指管理人不得因 自己的善举——无因管理行为 而要求本人支付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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