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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就邯郸市公安交警警察支队,未认真核查事故现场材料违法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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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就邯郸市公安交警警察支队,未认真核查事故现场材料违法出具复核结论,并指示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改变事故认定,损害我合法权益情况,向您进行反映,望能引起你们的重视,并责令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认定。
  事情经过;2013年5月31日7时40分许,我驾驶比亚迪汽车,沿肥乡县井堂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盛世长安小区东门时,看见一人骑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在躲避不及时将人撞倒。此事故发生后,肥乡县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第00054号认定书,认定张某占用机动车道应承担次要责任。在此之后张某不服,向邯郸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然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暗箱操作,在违背现场勘查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就责令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重新认定,因此致使肥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又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第0005401号认定书,改张某在本次事故无责任。肥乡县公安交通大队之所以改变当初认定,完全是因为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错误的复核结论。
  鉴于上述情况,我向领导反映。1、要求追究枉法裁判的县交警队事故科责任人和市交警队不尊重事实,插手干预责任认定的有关人员责任。使他们受到应有的制裁。2、要求对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第0005401号认定书重新认定,返还事情真相。
手机:13831033748


1楼2014-09-22 21: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