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路边通行。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内行走,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1.5米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2.2米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在2.6米范围内行驶。 第三十四条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通行。拖拉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设区的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