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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修改“强奸罪”犯罪主体和性侵对象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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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晚报》报道,9月12日凌晨,重庆合川区一男子小刚(化名)在当地滨江路散步途中,突然被被另一男子小勇(化名)强行带入路边废弃小屋里性侵。但当地派出所抓捕嫌犯后,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警方只有将小勇教育一番后放行。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也就是说,强奸对象主体必须是女性,并不包括男性。
笔者呼吁修改强奸罪犯罪主体和性侵对象的相关条文,不再区分同性、异性、男性、女性,规定凡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


1楼2014-09-25 08:52回复
    ?。,!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2-2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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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12 12: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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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03-0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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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爆料加微信h2468880911


        6楼2016-05-20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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