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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柳如烟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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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更一些法律知识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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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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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考完了试,可以无忧无虑的玩耍了。哈哈O(∩_∩)O哈哈~
送TA礼物
1楼
2014-10-0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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荼蘼花溪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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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慢慢更,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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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4-10-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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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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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学法律的?
IP属地:山西
3楼
2014-10-09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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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爱潇湘妃子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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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要当律师还是法官
IP属地:福建
4楼
2014-10-09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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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影Sister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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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14-10-0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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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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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想想却不知道,到底什么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用的……
6楼
2014-10-15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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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蓑烟雨任平生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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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没见你更过!
IP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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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14-10-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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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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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网购盛行。
法律有硬性规定:网购可以从收到货之日,7天之内无理由退货,但鲜活易腐、电子数据、报纸期刊、消费者定制等除外。退回的邮费由消费者承当,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意思是说,我们网购了一般商品之后,7天内是可以无理由退货的。超过7天之后,如果有正当理由也可以要求退货。
8楼
2014-11-19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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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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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领域,还有一项有意思的规定。也是民法上“不真正连带”的典型。
“当消费者购买的产品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再像有过错的一方追偿。”
1.连带责任:消费者索赔之时,无论找到哪个环节的销售者或是最初的生产者,都可以获得赔偿。向消费者赔偿是不以有过错为前提。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在实现权利的时候,销售者和生产者踢皮球了。之于到底是谁导致的产品缺陷,那是之后追偿的事。
2.如果产品导致第三人的财产或是人身损害,第三人虽然不是消费者,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使权利。
9楼
2014-11-1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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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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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出入餐厅、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
法律上称:第三人导致财产、人身损害,有安保义务的公共场所的一方,在其过错范围之内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
例:甲一日去商场购物,恰逢乙行窃被发现,乙慌忙逃窜。甲被乙所撞,因为商场地滑,不慎跌倒。
商场对于甲是有安保义务的,商场应当保证地面能适应人身安全。但是甲的跌倒完全是因为乙所导致的,这里的乙即为此处的“第三人”。甲的损失应当全部由乙承当。只有当乙无法承担该损失的时候,商场方承担与其过错(没有保证地面的安全)相应的责任。
10楼
2014-11-1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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荼蘼花溪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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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科普的这些知识真是受益匪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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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14-11-2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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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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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有个非常有意思的利益冲突解决方案。称”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处分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条件之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1.出让人无处分权(卖东西的人,不是那个东西的主人)
2.受让人为善意(买东西的人不知道所买的东西不是卖家的;法律上的善意就是指不知情)
3.以合理价格受让(价格必须和物品的实际价值出入不大,谓之”合理“)
但是盗赃、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举例:甲(借、租、质押、留置、捡到……)乙的手机,谎称手机是自己的,卖给丙。因为丙为善意(不知情),所以手机主人乙无法向丙要回手机,只能向甲主张违约或是侵权。丙可以高枕无忧。
这里的利益冲突就是手机物权人乙的物权和丙的交易安全之间冲突,只能择一。民法上优先保护了丙的交易安全,而乙的物权只能向甲主张。要求甲赔偿,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是类推适用无因管理。即使如此,也只能要到钱而已,要不回手机。
这也是意在鼓励交易,促进市场流通。
但是若受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到18)则优先保护物权人的物权。
12楼
2014-11-20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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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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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那个故事当中,手机主人乙要向甲索赔,那么他提出怎样的请求呢?
假设他手机本来值2千,甲卖给丙,由于甲精于推销,卖了2千5。
乙若主张侵权,那么只能要2千,因为乙只损失了2千。
乙若主张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甲的2千5得来没有法律根据,谓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得利和损失之间取那个小的。本案中,甲得利2.5千,乙损失2千,只能请求2千。
乙若主张类推适用无因管理,则可以要求返还2千5。当然需要补偿甲卖手机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比如联系丙的电话费、路费或是邮费。大约可以得到2.4千多一些。
因此三种请求是不一样的,依据不同获得的赔偿亦不相同。
13楼
2014-11-20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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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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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过了司法考试,而且还以406的高分,逆袭了班上的好多的学霸。
@荼蘼花溪
@惟爱潇湘妃子
@qiuyutan123
@你的经验值
@疏影Sister
@LANYE_葳蕤 @雨夕寻梦
14楼
2014-11-23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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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生堂下
绿柳如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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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言所谓:“父债子偿,天经地义”。在法律上却不必然。
法律上说,债务人死亡,其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例:一个人欠了100W,未及还钱,便死掉了。其遗产仅房产一幢值50W,些许存款20W。其遗产便只有70W,其子继承这70W。那么他的儿子,只需要还70W就是了,不必还100W。
15楼
2014-11-2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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