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二个标准定罪处罚。
(一)《刑法》
□逃税罪:
1.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01条)
2.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数额巨大(5万)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偷税罪的起刑数额提高至五万元。
据了解,一些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不定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1. 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刑法第203条)(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2. 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
1.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行政: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1. 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2. 公布内容。《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3. 管理措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 公布期限。《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5. 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三)法理
1. 税收财政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时,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 公平税负原则: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合理负担,鼓励平等竞争。
3. 税收效率原则: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
4. 税务行政原则: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
5. 税收主权原则: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纳税情况
(一)总体
1. 1990~2000年我国的地下经济规模和税收流失额以及税收流失率,他所测算出的税收流失率高达26.11%~42.56%。(夏南星,现金比率法和全国货运量估算下)
2. 2013年,我国税务部门查补税款1459.65亿元,比上年增长9.1%,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38%;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17.6万起,查处制售假发票、虚开和非法取得发票案件9.1万起,查获虚假发票1.3亿份,抓获犯罪嫌疑人9799人,查处违法企业8.9万户。由上可知,我国纳税信用状况还不够理想,税法遵从水平亟待提升。
3. 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5.3%的受访居民承认自己未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CCTV调查)
(二)执法效果
1.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13年,税务机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检查纳税人17.7万户,查补收入1234亿元。
2. 2008 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 40.5 万户,其中立案查处 22.9 万件,占被检查纳税户的57%。
3. 2007 年、2008 年度对大企业集团检查中,中国烟草总公司 查补税款 83.5 亿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查补税款 10 亿元,中国银行总行及下属分支机构查补税款 7.07亿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查补税款约 11 亿元。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二个标准定罪处罚。
(一)《刑法》
□逃税罪:
1. 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201条)
2.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数额巨大(5万)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偷税罪的起刑数额提高至五万元。
据了解,一些省、市公、检、法机关联合下文,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不定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1. 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刑法第203条)(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2. 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抗税罪:
1.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行政: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1. 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2. 公布内容。《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3. 管理措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 公布期限。《办法》第十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5. 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三)法理
1. 税收财政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时,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 公平税负原则: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合理负担,鼓励平等竞争。
3. 税收效率原则: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
4. 税务行政原则: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
5. 税收主权原则: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二、国内纳税情况
(一)总体
1. 1990~2000年我国的地下经济规模和税收流失额以及税收流失率,他所测算出的税收流失率高达26.11%~42.56%。(夏南星,现金比率法和全国货运量估算下)
2. 2013年,我国税务部门查补税款1459.65亿元,比上年增长9.1%,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38%;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17.6万起,查处制售假发票、虚开和非法取得发票案件9.1万起,查获虚假发票1.3亿份,抓获犯罪嫌疑人9799人,查处违法企业8.9万户。由上可知,我国纳税信用状况还不够理想,税法遵从水平亟待提升。
3. 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5.3%的受访居民承认自己未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CCTV调查)
(二)执法效果
1.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13年,税务机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实效,检查纳税人17.7万户,查补收入1234亿元。
2. 2008 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 40.5 万户,其中立案查处 22.9 万件,占被检查纳税户的57%。
3. 2007 年、2008 年度对大企业集团检查中,中国烟草总公司 查补税款 83.5 亿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查补税款 10 亿元,中国银行总行及下属分支机构查补税款 7.07亿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及所属分公司查补税款约 11 亿元。